进出口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庆恒公司偿还进出口银行在《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为其垫付的五笔买方押汇本金64910716元及押汇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7年11月3日,期内利息1422695.43元、罚息3253131.34元、复利54911.1元,共计4730737.87元,自2017年11月4日起的罚息及复利按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以上本息合计69641453.87元;2.判令陈明、陈荣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进出口银行对其与添宏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涉及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判令进出口银行对其与锦宏公司签订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中所涉及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判令庆恒公司、陈明、陈荣、添宏公司、锦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10日,进出口银行与庆恒公司签订合同号为2016020028《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约定,进出口银行同意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向庆恒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6500万元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授信额度。第三条授信额度用途,应专项用于庆恒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要,具体用途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四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第七条庆恒公司与进出口银行通过签订合同或向进出口银行提交申请书等文件,明确进出口银行向庆恒公司提供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金额、期限及其他条件,上述合同及申请书等文件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第十三条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一经庆恒公司使用,即构成庆恒公司对进出口银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庆恒公司在本协议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应向进出口银行支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进出口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庆恒公司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第二十条担保方式为由陈明、陈荣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由添宏公司提供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由锦宏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2016年3月14日,进出口银行与陈明、陈荣签订合同号为CMSCL00000024762BZ0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庆恒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庆恒公司最高不超过两亿元的债务得到支付和偿还,作为进出口银行向庆恒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陈明、陈荣同意为庆恒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合同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2016年5月10日,进出口银行与添宏公司签订合同号为CMSCL00000025782DY01《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在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庆恒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庆恒公司最高不超过105097000元的债务得到支付和偿还,作为进出口银行向庆恒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先决条件之一,添宏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产权的座落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路198号(福建武夷山添宏极地海洋公园)的41套商业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进出口银行,以担保庆恒公司按时足额清偿其在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进出口银行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进出口银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他证武夷山字第201601321号《房屋他项权证》。
2016年3月14日,进出口银行与锦宏公司签订合同号为CMSCL00000024762ZY01《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庆恒公司与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庆恒公司最高不超过两亿元的债务得到支付和偿还,锦宏公司作为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添宏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进出口银行,作为庆恒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进出口银行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进出口银行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武)登记内出质设核字(2016)第204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签订后,庆恒公司依约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办理了五笔买方押汇业务。根据其申请,进出口银行于2016年5月24日发放第一笔押汇融资,金额为14997176元,期限为178天(2016年5月24日-2016年11月18日)、利率为4.4%;2016年5月30日发放第二笔押汇融资,金额为11075840元,期限为179天(2016年5月30日-2016年11月25日)、利率为4.4%;2016年5月31日发放第三笔押汇融资,金额为8917680元,期限为178天(2016年5月31日-2016年11月25日)、利率为4.4%;2016年8月2日发放第四笔押汇融资,金额为14128020元,期限为176天(2016年8月2日-2017年1月25日)、利率为4.4%;2016年8月2日发放第五笔押汇融资,金额为15792000元,期限为176天(2016年8月2日-2017年1月25日)、利率为4.4%。庆恒公司在五份押汇申请书中均承诺:若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全部押汇本金,进出口银行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实际天数在押汇利率基础上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5.72%;若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全部押汇利息,进出口银行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押汇利率计收复利。这五笔押汇期限届满后,庆恒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押汇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
进出口银行认为,上述五笔押汇款项到期后,庆恒公司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本金和利息,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总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出口银行有权要求庆恒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债务;要求保证人陈明、陈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要求抵押人添宏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质押人锦宏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要求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了维护国家金融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安全,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进出口银行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进出口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