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8/9 0:00:00

唐国强与无锡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强,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群,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国强不服无锡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前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211行初198号行政判决,唐国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0日,唐国强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市邮政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市邮政局公开“EMS109670157719特快专递投递过程的调查报告”。8月11日,市邮政局收到上述申请,并向唐国强出具了锡邮公开[2017]第1号-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告知受理了其申请。同年8月28日,市邮政局向唐国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查询方式为:http://sswz.spb.gov.cn/,通过邮(快)件号码和申诉人电话可以查询申诉信息,请您自行查询。唐国强对该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又查明,2016年12月31日11:00,唐国强到无锡市栅口邮政支局邮寄了特快专递1件,EMS号为109670157719,收件人为丹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但唐国强未填写收件人联系方式。2017年1月1日10:46,唐国强收到EMS的短信,主要内容为:上述信件已经妥投,他人收(同事)。2017年7月18日15:02,唐国强通过国家邮政网站对上述特快专递信件由谁签收、寄到哪里提出申诉。同日,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将该申诉转办给市邮政局;市邮政局随即开展申诉受理、处理工作、并转办给中国邮政速递公司,要求该公司核实情况、妥善处理、并于15日内答复。8月8日,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向市邮政局提交了回复,主要内容为:EMS号为109670157719的信件已经妥投,因唐国强未填写收件人的联系方式,故投递人员已按照规范投递至丹阳市政府的收发室,申诉人唐国强对投递并无异议,但经该公司多次解释说明,申诉人唐国强仍不满意。8月9日,市邮政局将中国邮政速递公司的回复反馈给唐国强、进行了回访,唐国强要求市邮政局向其出具快件整体情况说明,市邮政局无法满足该要求,遂建议唐国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市邮政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唐国强向市邮政局申请公开“EMS109670157719特快专递投递过程的调查报告”的政府信息,因市邮政局处并无上述调查报告、该局只有在国家邮政局的网站上形成并保存的申诉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经过,故市邮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唐国强作出了书面答复,告知唐国强其局已经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并告知了查询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市邮政局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唐国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政府信息已公开告知书》、责令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其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国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国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申请进入信息公开程序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申请公开的形式,上诉人的要求是纸面,获取方式是快递,均在申请中填写清楚,但是市邮政局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公开,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邮政局答辩意见与一审时相同。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判决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唐国强通过国家邮政网站对特快专递信件由谁签收、寄到哪里提出申诉,其后唐国强向市邮政局申请公开“EMS109670157719特快专递投递过程的调查报告”的政府信息。因市邮政局处只有在国家邮政局网站上形成并保存的申诉处理过程调查经过,并无义务形成专项调查报告。故市邮政局向唐国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已经主动公开了相关信息、并告知唐国强查询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已经按照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方式进行了答复,市邮政局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国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雁

审判员  卢文兵

审判员  何 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