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叶秀娟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沭阳县康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军,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郭红红,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娟,女,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沭阳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叶秀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23日,叶秀娟向沭阳住建局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区2008年土地出让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报批前的草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情况,报批后的公布情况;2.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区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确定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及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3.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区2012年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4.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区2012年及其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变更情况,如变更,公开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同年11月24日沭阳住建局收到上述申请,并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按你的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影印,现将影印件送达给你(因建筑施工图等量很大,你可以到沭阳县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查阅,地址:沭城镇康平路2号……”,并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给叶秀娟,叶秀娟于次日收到。叶秀娟不服上述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原告申请公开共四项内容,被告在答复中对于原告的四项申请未给予明确回复,仅将部分材料影印件送达给原告,未尽到信息公开答复应规范完整的义务。同时被告在答复中称因建筑施工图等量很大告知原告自行到被告处查阅,不符合上述规定,如确实无法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被告也应主动安排原告查阅相关资料,以便充分保证申请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取政府信息。综上,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另外,因原告申请公开的涉诉信息内容较多,尚需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并不具备迳行判决沭阳住建局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公开涉诉信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叶秀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沭阳住建局上诉称,其已通过书面方式向被上诉人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因相关信息量大且无法复制,依法只能通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现场查阅,故上诉人依法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尽到规范完整的答复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叶秀娟答辩称,上诉人没有按照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没有安排被上诉人现场查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当事人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沭阳住建局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涉及沭城街道翰林府第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情况、出让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等四个方面,其中每一方面又包含了若干具体申请内容。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述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应依法审查并按照上述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但事实上上诉人作出答复的同时仅提供了一些复印材料并告知被上诉人到指定地点现场查阅。从案件查明情况看,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方面,内容较为庞杂,上诉人所作的答复以及提供的复印材料无法在形式上满足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答复内容和方式存在不完整、不严谨之处,而且被上诉人实际上也未能通过现场查阅的方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申请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上诉人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所作的答复并责令限期重新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谈 强
审判员 周丽丽
审判员 于元祝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