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9 0:00:00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淑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因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搜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徐肇奇,被上诉人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毛琎,被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搜狗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PC端百度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搜狗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0710176654.X名称为“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具体包括停止制作侵犯涉案专利的百度输入法产品,停止在自己或者第三方经营的网站或应用平台上发布侵犯涉案专利的百度输入法供公众下载,百度网讯公司停止提供侵犯涉案专利的百度输入法的百度帐号的相关服务;2、判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事实和理由:搜狗科技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制作、发行了“百度输入法'产品,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对比,Android版、iOS版及PC版“百度输入法'产品及其所使用的输入过程中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简称百度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中PC端百度输入法同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1以及权利要求6和16的保护范围,手机端百度输入法同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和16的保护范围;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发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百度输入法产品,百度账号为专门用于提供侵权产品的专用工具。百度输入法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高,给搜狗科技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专利号ZL200710176654.X,申请日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搜狗科技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方法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1为其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6是方法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6为其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1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6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并同意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进行侵权比对,比对结果分别延及权利要求11和权利要求16。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如果否,则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如果是,则依据所输入消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上述两个步骤都执行;展示所述候选项;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制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记载:一种输入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入接口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模式判断模块,用于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如果否,则通知字词转换模块,如果是,则通知地址转换模块;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通知字词转换模块和地址转换模块;字词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地址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候选项;输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6记载: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展示所述候选项;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6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记载:一种输入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输入接口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字词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地址转换模块,用于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所述候选项;输出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搜狗科技公司在授权过程中提交的复审请求书第3页记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接收到用户的输入信息后,依据所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而不是对比文件1那样,根据在本地中文字库和远程中文字库中检索得到的候选中文字词,与本地网址库以及远程网址数据库进行匹配,从而找出完全匹配或者相似匹配的网址。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网络地址信息一般都是由英文等非中文信息构成的,并且含义不直观,所以对于中国人等非英文母语的用户而言,输入这些地址信息时普遍存在记忆困难的问题。尤其当用户在中文输入的过程中,需要输入网络资源地址时,需要首先将输入法转换为英文输入状态,才可以实现网络资源地址的正确输入,因为在中文输入状态下和英文输入状态下,同一个键盘按键可能对应不同的字符输出,存在歧义,所以必须要进行输入状态的转换。例如,网络资源地址中常常会用到数字和英文句点,但在很多输入法的中文输入状态下,数字键常用来选字,英文句点常用来翻页或者输入中文句号;如果网络资源地址中包含了这些符号将导致并非用户期待的输出。综上所述,当用户在中文输入的过程中,需要输入网络资源地址时,现有的输入解决方案不但不能帮助用户方便输入网络资源地址,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户的麻烦,并可能更多的导致输入错误'。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方式4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如果接收到,则判定需要进入网络资源地址输入模式。即在中英文输入状态转换中再增加一个网络资源地址输入模式,例如,输入法提供一个保留的按键或者快捷键、快捷键组合,或者菜单项、按钮等手段,允许用户手工通知进入了URL模式'。
百度网讯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第30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0355号无效决定)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的不清楚之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的判断过程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说明书中也未给予解释,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中要求判断触发事件是否存在,其答案只能是“是'或者“否',而不可能既是“是'又是“否'。权利要求1中在判断步骤后,除了限定如果“否'则如何,和如果“是'则如何,还限定了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在前述判断过程中,何种情况既可能“是'又可能“否',即,用户输入的信息,既可能“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接收到了模式触发消息',又可能不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没有“接收到了模式触发消息',说明书中也未对这样的可能性给予解释。第30355号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1的判断步骤限定了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如果否,则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如果是,则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如果两者都有可能,则上述两个步骤都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前述内容能够明白该判断步骤中限定了四种触发条件,即“特征字符'、“特征字符串'、“字符序列'或“模式触发消息'。判断时,需要同时判断是否满足前述四个触发条件,一旦判断用户输入的信息满足其中任何一个触发条件,即执行“是'的步骤,一旦判断用户输入的信息不满足任何一个触发条件,则执行“否'的步骤。因此,前述四种触发条件,实际上属于一个技术方案。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两者都有可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白,在实际输入过程中,存在一些特别情况,即便判断了所述四种触发条件后,依然难以明确用户想要输入字词还是网络资源地址,此时存在与“是'、“否'并列的第三种判断结果“两者都有可能'。因此,这里的“两者'指的是输入字词还是输入网络资源地址。尽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文字表述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但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例子,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明白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字符'、“特征字符串'、“字符序列'、“模式触发消息'四种触发条件属于一个技术方案,经过判断之后,存在三种结果“是'、“否'、“两者都有可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
第30355号无效决定中记载的百度网讯公司在无效宣告阶段认为,独立权利要求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第30355号无效决定中认定,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能够在各种环境下满足用户方便快捷输入网络资源地址需求,并可以减少用户对网络资源地址信息的记忆强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中包括了步骤“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2段的记载:“本实施例可以不判定用户是否需要进入地址输入模式,而是直接进行双向检索,也可以达到提供用户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效率;但是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计算资源耗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判断步骤,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计算资源的耗费,但依然能够提高用户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效率。同时也必然能够减少用户对网络资源地址信息的记忆强度。因此,权利要求6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有效。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搜狗科技公司所主张侵权的百度输入法涉及2017年3月之前的多个版本。经一审法院释明,搜狗科技公司明确PC端以(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522号公证书(简称第13522号公证书)对应光盘中下载的版本号为3.1.2.376-1百度输入法软件进行演示比对,手机端以(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565号公证书(简称第13565号公证书)中载明的三星SM-J7008型号手机(简称三星手机)和版本号为v5.8.2.0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作为本案侵权比对的基础,进行演示比对,演示结果延及百度输入法软件2017年3月前所有版本的产品。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百度输入法产品安装后显示发布者为百度在线公司。在安装百度输入法产品过程中,需签署用户服务协议,用户服务协议显示的签约主体为百度网讯公司。
三、关于一审庭审演示确定的事实
(一)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演示
1、搜狗科技公司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具体演示步骤如下:
a.切换到百度输入法,查看百度输入法词库,词库信息是2013年10月,查看软件版本。
b.新建word文件,状态是百度输入法。
c.输入“keai',显示“可爱'、“柯哀'只有中文候选项。
d.继续输入@之后,候选栏没有候中文选词了,而出现keai@163.com,候选项里面出现的都是一些邮箱的候选项的地址。按“;'出现更多的选项。
e.选择keai@163.com候选项,将keai@163.com进行上屏。
2、搜狗科技公司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字符序列具体演示步骤如下:
a.输入“WWW',没有出现任何网址的信息而是中文候选项。
b.输入WWW.出现网址的候选项,而中文候选项全部消失
c.按“;'会出现更多的网址候选项
3、搜狗科技公司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串具体演示步骤如下:
输入baidu,显示下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拜读'、“摆渡',上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www.baidu.com。
针对上述演示,搜狗科技公司主张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或字符序列与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接收到模式触发消息是并列的技术方案,两者都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庭审演示表明,百度输入法具有判断用户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特征字符(@)、或特征字符串(www)、或字符序列(baidu)的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的演示
1、搜狗科技公司演示具体步骤如下:
输入baidu,下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拜读'、“摆渡',上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www.baidu.com。
针对上述演示,搜狗科技公司主张输入“baidu',下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拜读'、“摆渡',上方的候选词栏显示百度:www.baidu.com。表明百度输入法在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后,同时检索了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并展示了相应的候选项,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针对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演示具体步骤如下:
a.新建word文档,切换至百度输入法,输入“tengxun',下方候选词栏显示1.腾讯,2.滕讯,3.疼,4.腾,5.藤,上方候选栏显示的是6.腾讯网:www.qq.com。
b.新建word文档,输入“riyueguanghua',下方候选词栏显示1.日月光华,2.日月光,3.日月,4.日,5.日语,上方候选词栏显示6.复旦大学日月光华BBS:bbs.fudan.edu.cn。
c.新建word文档,输入www.mic,候选栏显示www.micrsoft.com
针对上述演示,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认为,PC端百度输入法的词库与网络资源地址库之间的检索和匹配规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的方案不同。PC端百度输入法将用户输入的拼音在词库中找到对应的汉字,通过汉字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检索相应的网址,而不是直接将用户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和词库中分别检索。
3、搜狗科技公司为反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演示具体步骤如下:
输入cmbchina,下方的候选词栏显示“才明白吃那'、“草莓不吃那'、“才明白',上方的候选词栏显示招商银行:www.cmbchina.com。
针对上述演示,搜狗科技公司认为,PC端百度输入法实施的就是在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中分别检索的方案,并不是先检索词库对应汉语,再检索网络资源地址库。
(三)针对手机端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的演示
搜狗科技公司演示具体步骤如下:
a.将手机终端与电脑连接,显示连接成功,打开91助手,将手机投屏至电脑;
b.新建备忘录,在英文操作模式下输入“W',出现“w',“W',www.sohu.com。下拉菜单还有有以W开始的单词出现。在英文操做模式下输入“WWW',会出现第一项是www.sohu.com,下拉菜单会出现更多的网址。
(四)现有技术抗辩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依据JP特开平11-15823号专利(简称JP11-15823号专利)提出现有技术抗辩。JP11-15823号专利的公开日为1999年1月22日。该专利为一种电子邮件等通信程序中的收件人地址的简易设定方法。
说明书[0008]段记载,[收件人地址的单词登记]首先,将频繁发送电子邮件的收件人设为下面的a,b,c,d,…,
在本发明中,首先,使日语输入系统工作,用键盘输入各个收件人地址而按所希望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例如a输入ichiro@kaisyameil.co.jp,按“いちろー(ichiro)'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另外,b,c,d分别输入trao@kaisyameil.co.jp、hanako@kaisyamei2.co.jp、tomoko@kaisyamei2.co.jp,分别按“たろー(taro)'、“はなこ(hanako)'、“ともこ(tomoko)'的读音进行单词登记。
[通信程序的工作]在使通信程序工作而发送电子邮件时,在收件人地址输入的提示符中,启动日语输入系统并输入与收件人相对应的读音,并实施假名汉字变换。在收件人是例如上述a的情况下,当输入“いちろー(ichiro)'并执行假名汉字变换时,显示与读音“いちろー'相对应的候选变换(例如“一郎'、“一朗'、“一浪'、“市郎'……ichiro@kaisyameil.co.jp……)。因此,若选择了所期望的候补变换ichiro@kaisyameil.co.jp而进行了确定工作,则如下所述,所期望的收件人地址被输入在收件人地址的输入提示符后面。
上述事实,有搜狗科技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发明专利证书和登记簿副本、涉案专利缴费凭证、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涉案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审查文档、笔录等材料、(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522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565号公证书、JP特开平11-15823号专利,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PC端百度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6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
b.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c.依据所述输入消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d.依据所述输入消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e.展示所述候选项;
f.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于PC端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a、b、e、f项技术特征未提出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c、d项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对于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不进行限制。对于各种类型的用户输入消息都在两个库中进行检索,并得到相应地址候选项,从而提高用户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效率,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解决技术问题的出发点。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6实施例与权利要求1实施例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实施例可以不判断用户是否需要进入地址输入模式,而是直接进行双向检索也可以达到提高用户输入网络资源的效率;但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计算资源损失。权利要求6不进行判断分类,对用户输入的信息直接进行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的双向检索正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因此,仅对经过判断筛选后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字符或者字符串的用户输入信息进行双向检索,不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和“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这一技术特征,故不落入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故PC端百度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搜狗科技公司证明手机端百度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的演示均是在英文输入法模式下进行的,并未提供手机端百度输入法在非英文输入法模式下侵权的证据。对于搜狗科技公司手机端百度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搜狗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第350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5081号决定),其中第12页第一自然段第八行载明:“…权利要求6对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分别检索,两者是互相独立的,对网络资源地址库的检索并不以词库的检索结果为基础,权利要求6对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分别检索的目的是可以同时提供通常的文字和网络资源地址候选项。…'
上述事实,有第35081号决定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上述答辩情况,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是: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一种网络资源地址的输入方法;
b.接收用户的输入信息;
c.依据所述输入消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字词候选项;
d.依据所述输入消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应的地址候选项;
e.展示所述候选项;
f.接收用户的选择信息,将指定的候选项提供给相应的应用程序。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对于PC端百度输入法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a、b、e、f项技术特征未提出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PC端百度输入法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c、d项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6实施例与权利要求1实施例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实施例可以不判断用户是否需要进入地址输入模式,而是直接进行双向检索也可以达到提高用户输入网络资源的效率;但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计算资源损失。权利要求6不进行判断分类,对用户输入的信息直接进行词库和网络资源地址库的双向检索正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对于用户输入信息的内容不进行限制。对于各种类型的用户输入消息都在两个库中进行检索,并得到相应地址候选项,对网络资源地址库的检索并不以词库的检索结果为基础,从而提高用户输入网络资源地址的效率,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解决技术问题的出发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推导,PC端百度输入法在接收到输入信息后,会首先判断输入信息,利用普通拼音串在词库中检索,再利用检索到的汉字候选在网址库中进行检索。由此可见,PC端百度输入法仅对经过判断筛选后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字符或者字符串的用户输入信息进行双向检索,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词库中进行检索'和“依据所述输入信息,在网络资源地址库中进行检索'这一技术特征。两个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技术构思,故PC端百度输入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对于搜狗科技公司手机端百度输入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搜狗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由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苏志甫
审 判 员 戴怡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焦光阳
书 记 员 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