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6 0:00:00
北京阁润世界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阁润世界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甲六号2号楼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法定代表人:邵宗宝,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1000号10区2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A。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冰、张纤娣,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阁润世界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阁润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2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阁润公司上诉称,一、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作为特殊地域管辖,需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网络信息侵权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裁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对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解释的条款,并非规定案件可由被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三、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根据该司法解释,只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并未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另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北京阁润世界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熊爱武
审 判 员 石 斌
审 判 员 张庆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占子明
书 记 员 李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