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区别于传统的传播途径及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更为恰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所以应先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被控侵权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无法查明或在境外的,才能另行选择与原告存在连接点的地点作为可供诉讼管辖的侵权行为地。3.上诉人住所地明确且位于境内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应适用上诉人住所地作为诉讼管辖地;4.201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布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为被侵权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经一审法院核实,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有关规定,该区域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