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置业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北环大道与深云西二路交界处天健科技大厦B栋塔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深圳市天健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前述范围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不能作为处理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为被侵权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经一审法院核实,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有关规定,该区域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