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雄兵与北京华博启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雄兵,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博启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雄兵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6日,上诉人王雄兵的委托代理人彭希,被上诉人北京华博启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峰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雄兵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1、北京华博公司交付的游戏平台一直不能正常运行,构成根本违约,《游戏软件销售协议》(简称涉案合同)应当解除。2、涉案合同手写部分约定:“双方约定一个月期限交付平台,如北京华博公司一个合同周期后不继续提供平台或游戏不能正常运行,北京华博公司应无条件退还王雄兵合作费及一切开销。”上述约定的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违反其中一项即应无条件退费。北京华博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交付平台,即应退费。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华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王雄兵的上诉请求。
北京华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2.判令北京华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90000元;3.判令北京华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华博公司承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12月4日,王雄兵与北京华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合同就双方的合作方式进行了约定,北京华博公司为王雄兵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平台名称为巨玖336,王雄兵自主管理,独立运营该游戏平台。北京华博公司一般性授权王雄兵使用《酷猫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王雄兵在合同1.1款约定平台及域名中使用。未经北京华博公司许可,王雄兵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软件产品。北京华博公司为王雄兵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王雄兵后期任何经营行为及平台上传内容等均与北京华博公司无关。北京华博公司为王雄兵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及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为止。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王雄兵如需继续使用北京华博公司提供相关维护与技术支持,应书面向其提出申请,北京华博公司应优先与之续签合同。
合同进一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王雄兵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有权要求北京华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2.有权要求北京华博公司免费对其平台版面进行技术相应的更新升级,并享有新平��技术的告知权;3.在合同期限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酷猫游戏》的软件产品;4.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北京华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北京华博公司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1.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王雄兵支付相关费用;2.确保交付给王雄兵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当《酷猫游戏》软件产品存在一定程序缺陷时,北京华博公司应及时予以修正;3.确保数据稳定运行,如技术问题导致的数据中断应24小时内予以恢复;可针对王雄兵运营平台期间出现的其他技术故障予以协助处理。
合同就技术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王雄兵应向北京华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0000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间技术维护与支持等。协议签订之日起,王雄兵需向北京华博公司缴纳技术服务费,北京华博公司保证为王雄兵建设平台提供一切服务,逾期一天北京华博公司按照3%向王雄兵收取滞纳金。自王雄兵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北京华博公司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给王雄兵。如合同到期后,王雄兵提出续约的,应向北京华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为购买平台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该费用包含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费用。
合同另约定,双方约定一个月期限交付平台,如北京华博公司一个合同周期后不继续提供平台或游戏不能正常运行,北京华博公司应无条件退还王雄兵合作费及一切开销。
合同签订当日,王雄兵向北京华博公司支付了90000元。
2017年4月19日,王雄兵(QQ名称为巨玖336)通过QQ与酷猫游戏售后进行交流,就麻将游戏的庄家、结算后台等问题要求技术支持。4月20日,就捕鱼游戏的部分问题要求技术支持。5月27日至6月2日,就德州扑克、斗地主、捕鱼和车舞狂沙等游戏的问题要求技术支持。
另外,双方认可2017年5月,王雄兵与北京华博公司经理吴昊进行过电话沟通。王雄兵称游戏仍存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吴昊称除了德州扑克和斗地主游戏中的机器人,其他问题都弄好了。王雄兵还称北京华博公司一直对平台进行修改,但改到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平台到现在为止都不能运行,造成了很大损失,并要求实在不行就退。
2017年6月2日,王雄兵和酷猫售后培训董秀敏通过QQ就斗地主和捕鱼游戏的问题进行沟通,董秀敏称斗地主的好了。2017年7月至12月,王雄兵对游戏平台的服务器进行了若干次续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王雄兵提供的聊天记录仅反应了双方就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沟通,并未最终确认出现了游戏无法正常运行之事实,而王雄兵提交的游戏运行光盘中视频录制的时间不详,因此,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北京华博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义务,导致平台及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的根本违约行为,王雄兵提出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成立。王雄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华博公司一个合同周期后不继续提供平台或游戏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其基于上述约定要求返还90000合同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王雄兵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成立,以及该损失系北京华博公司的违约所造成。因此,对于王雄兵提出的要求赔偿100000元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雄兵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涉案合同、录音光盘及文字、QQ聊天记录以及游戏运行光盘、厦门巨玖恒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租租赁合同、房租交付凭证、诉讼服务合同及发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华博公司与王雄兵的聊天记录、厦门巨玖恒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有关招聘简介信息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北京华博公司于2017年4、5月份交付了游戏平台,当时交付的游戏平台存在部分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双方为此进行了沟通。2017年6月以后的聊天记录中,未见王雄兵继续要求北京华博公司解决技术问题的内容。2017年7月至12月,王雄兵通过北京华博公司对游戏平台的服务器进行了7次续费,每次费用在600-700元之间。北京华博公司据此认为此前沟通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均已得到解决,王雄兵称其续费是为了维持服务器运行以便在诉讼中举证。经询问,王雄兵认可其在一审程序中未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服务器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勘验。以上事实,有聊天记录及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王雄兵称北京华博公司交付的游戏平台存在的技术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但其在2017年6月以后的聊天记录中未再继续要求北京华博公司解决问题,反而在连续7次续费以维持服务器运行。王雄兵称其续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服务器运行以便在诉讼中举证,但其可以通过尽快办理公证的方式减少支出,也可以在诉讼中尽快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勘验以达到目的并减少支出。现王雄兵既未办理公证、又未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者勘验,也未在一审程序中演示服务器内容,王雄兵的行为与其陈述的续费目的明显不符,本院对其陈述的续费目的难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涉案技术问题在2017年6月基本解决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依据证据规则对此予以确认。王雄兵的此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合同手写部分约定:“双方约定一个月期限交付平台,如北京华博公司一个合同周期后不继续提供平台或游戏不能正常运行,北京华博公司应无条件退还王雄兵合作费及一切开销。”根据上述文字的字面含义并结合上下文,上述条款的含义为:如北京华博公司一个合同周期后不继续提供平台或游戏不能正常运行,北京华博公司应无条件退还王雄兵合作费及一切开销。北京华博公司逾期交付属于违约,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北京华博公司仅因逾期交付即应无条件退还王雄兵合作费及一切开销。王雄兵的此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王雄兵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由王雄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蒋 强
审 判 员 樊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武雅韬
书 记 员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