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横路北兴园*号楼*层-140。

法定代表人:张连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号*层315。

法定代表人:申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亮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亮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卡斯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卡斯兰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亮煜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亮煜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广州市海珠区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广州市海珠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卡斯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上诉人即被告住所地的福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亮煜公司以卡斯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亮煜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收货。广州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的规定,广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卡斯兰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亮煜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卡斯兰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魁

审判员  苏大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阮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