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馨苑9-1-4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8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司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鼎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好时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白俊勇
书 记 员 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