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五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五河县龙河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69049516F。
法定代表人郭冲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康,该局法规科负责人。
被执行人訾庆明,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认为
关于五河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訾庆明环保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訾庆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62元,现因訾庆明已缴纳全部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訾庆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 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