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黄振奎、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亮,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唐桂国,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现住永清县。

审理经过
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桂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冀102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29597.92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案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桂国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审判员  李永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