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9 0:00:00

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齐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垅上组。

法定代表人阳秋华。

申请执行人齐克刚,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

法定代表人朱艳新,合伙事务执行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克刚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6)湘0223执19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执行措施,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合法存续。2014年8月15日,攸县黄丰桥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和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虽已签订了三方协议,后因烟坪里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朱艳新失踪,该矿的股东对烟坪里煤矿没有履行企业的清算和关闭的法定程序,致使该煤矿无法按照上述三方签订的协议得到履行。2018年8月15日,法院对异议人的工商登记采取了查封措施,已严重影响了异议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故异议人申请撤销该裁定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工商登记的查封措施。

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关于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攸县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协议书、借条。

申请执行人齐克刚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表、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企业登记表、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企业登记资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齐克刚与被告朱艳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齐克刚与被告朱艳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的借款合同;2、限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朱艳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克刚借款本金194.6万元,并自201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后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不服本院(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逾期后,申请执行人齐克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送达(2016)湘0223执190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中,本院从攸县财政局依法调取了支付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的相关资料暨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整合协议、申请拨付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申请书、专项奖补资金审批表及资金拨款凭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对原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齐克刚的债权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按政策为合法保留的矿井、依程序注销后变更登记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齐克刚提供的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章程、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按政策要求和统一安排,改建成立公司,登记名称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原煤矿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如有遗留问题有新成立的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本院从攸县财政局依法调取的支付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的相关资料暨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整合协议、申请拨付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申请书及专项奖补资金拨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与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按上级政策规定,经双方股东协商确定:关闭烟坪里煤矿,保留龙冲煤矿,整合后取名为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龙冲煤矿和烟坪里煤矿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整合后全部归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及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400万元已经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的事实。综上,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龙冲煤矿变更登记后成立的公司,承继了攸县黄丰桥镇烟坪里煤矿的全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全部债权债务,理应对原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烟坪里煤矿应付申请执行人齐克刚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为此,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攸县恒运达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王小红

审判员 周南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樊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