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希相、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希相。
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瑞,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华,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希相与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瑞签收。依法对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开户4个,余额为269.78元,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在金融开户有1个,余额为0元。无资金往来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双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登记信息但已被隆化县人民法院法院查封未处理,本案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工商信息情况。其次,对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向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向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到股息分红;向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德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到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到收益类保险;向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查到金融理财信息。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志瑞、张天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第三,对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进行调查,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4年至今无任何开发项目,负债累累接近破产,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无任何财产,也未经营,法定代表人张天华已被判刑,正在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邹希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了网络财产查控、传统财产查控、调查、传唤、限制高消费等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商业批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雒明忠
审判员 丛培利
审判员 宫学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