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9 0:00:00

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光村。

负责人:陈迪雄。

第三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锡山村罗金路旁。

法定代表人:陈迪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加油点系第三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中鑫加油点系第三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加油点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追加其法人单位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大冶市毅恒信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柯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 丰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