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晟远贸易有限公司、清远万利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晟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升平路十号D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郁辉,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清远万利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江口旧飞机场。
法定代表人:潘国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周益宽,总经理。
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
法定代表人:宗卫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仁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晟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晟远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万利印染企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利公司)、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简称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提出申请追加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简称飞来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称,请求追加第三人飞来峡镇政府为(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关于(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现申请追加其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飞来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关于(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利公司、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一、晟远公司债权受让合法有效,万利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清新县支行的借款243万元及利息应向晟远公司清偿;二、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万利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香港依时行(英文名称:EasyCareCo)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万利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上述债务;四、案件受理费74956元,由万利公司、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香港依时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另查明,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金32万元,主管部门为飞来峡镇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申请追加飞来峡镇政府为(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案的被执行人。首先,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应以其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飞来峡镇政府只是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对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所负债务没有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义务。其次,申请执行人晟远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飞来峡镇政府无偿接收了飞来峡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财产。因此,对申请人晟远公司追加飞来峡镇政府为(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事实与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晟远贸易有限公司追加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为(2015)清城法执字第2163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健球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