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够范公司、简集公司的共同确认,涉案《视频制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由够范公司委托简集公司制作一条宣传片与两条活动花絮片,并支付相应的视频制作费;由简集公司根据够范公司提供的素材与其活动现场进行拍摄及视频制作,并向其交付三条视频录像制品的成果。因此,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
一、关于简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够范公司现主张简集公司的违约行为体现在其所交付的第一条花絮片无法达到其要求,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认定:
其一,关于质量标准问题。双方在讼争合同第四条第2款“支付方式”所约定的验收标准仅能基于够范公司的主观判断,而合同中对所交付视频成果的质量实际上并没有约定客观的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该视频质量标准可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其二,关于合同目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虽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目的,但基于合同是双方一致合意的协议,故合同目的应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目的,而非任何一方主张的单方目的。从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看,够范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曾经对简集公司所交付的视频成果提出修改要求与意见。现简集公司依约向够范公司交付了30秒的视频成果,内容亦基本反映了够范公司举办活动现场的情况,而够范公司仅以单方主观判断不满意为由主张简集公司根本违约,但对于视频成果是属于一般质量问题还是重大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完成,够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也未能向一审法院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够范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简集公司根本违约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该《视频制作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上述法律第二百六十八条并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赔偿所造成的承揽人之损失。因此,够范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简集公司亦确认其已经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为避免当事人讼累,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合同于上述时间解除,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关于简集公司应返还款项的问题
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简集公司已经收取够范公司25000元。如前所述,一审法院对于够范公司以简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请
求其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250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合同在2017年6月27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一,在合同解除前,简集公司已经交付第一条花絮片,够范公司在没有合法理据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没有依据,其应依约支付简集公司10000元的视频制作费用。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够范公司亦相应有权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该花絮片进行使用。其二,虽然简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但简集公司所提供的微信记录可证实其为履行双方协议进行一定的宣传片筹备准备工作,故简集公司应当存在一定损失。结合《视频制作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宣传片主要是依据够范公司提供的企业文案进行视频素材剪辑制作,故该宣传片的投入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文案提交后,制作人的构思与制作,而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企业文案尚未提供,故一审法院以此作为酌定简集公司前期筹备工作价值的评判因素。结合上述因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够范公司以宣传片价款30000元的20%,即6000元赔偿简集公司损失。综上,在抵扣花絮片价款与赔偿款后,简集公司尚需退还够范公司9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确认广州够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简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订立的《视频制作合同》于2017年6月27日解除;二、广东简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州够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费用9000元;三、驳回广州够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广州够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6元,由广东简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6.5元。
二审中,简集公司提交了一份视频光盘,内容为够范公司官网上使用了涉案第一条花絮视频的录像,以此证明够范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仍一直在使用简集公司交付的第一条花絮视频。够范公司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其对简集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自认其已经使用了简集公司交付的花絮片,可视为该花絮视频已经验收合格,故应向简集公司支付10000元的视频制作费用。够范公司根据该事实将其上诉请求变更为请求简集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费用15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