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6 0:00:00

段巧爱申请执行盛捷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盛捷公司)、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捷郑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盛捷贸易公司(SHINGCHITTRADINGCO)。

法定代表人:段智民,该公司独资东主。

申请执行人:段巧爱,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段巧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段巧爱与盛捷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盛捷公司)、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捷郑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盛捷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执404号执行裁定及(2018)豫01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盛捷公司称,一、执行法院在作出执行裁定后,未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未对被执行人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被执行人不知该执行行为,导致被执行人不能及时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自身利益。二、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确权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仅为明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也旨在确认段巧爱享有盛捷郑州公司10万美元资金的权利,该判决中无给付内容和确定有义务人要履行义务,故该判决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848号民事判决认定段巧爱系盛捷郑州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并未确认其股东身份。盛捷公司与段巧爱之间无任何关于投资的约定,段巧爱对盛捷郑州公司的10万美元出资系盛捷公司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认定段巧爱为实际出资人,也不能据此注册登记为外资企业的股东。四、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曲解了省高院的判决,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与判决严重不符。故恳请法院撤销(2018)豫01执404号执行裁定及(2018)豫01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对已作出的执行行为予以回转。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就段巧爱与盛捷公司、盛捷郑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盛捷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段巧爱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民终848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郑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改判段巧爱是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首批注册资金10万美元的实际出资人。经段巧爱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01执404号。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豫01执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段巧爱(身份证号:410105194803161628)系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首批注册资金10万美元的实际出资人。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豫01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段巧爱(身份证号:410105194803161628)系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首批注册资金10万美元的实际出资人,将被执行人盛捷贸易公司(SHINGCHITTRADINGCO)持有的盛捷(郑州)服装有限公司首批注册资金10万美元,股东变更登记为段巧爱(身份证号:410105194803161628)。并于同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于2018年5月11日送达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豫01执404号结案通知书:(2018)豫01执404号案件执行完毕。盛捷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就变更股东登记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盛捷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变更股东登记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盛捷贸易公司(SHINGCHITTRADINGCO)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和平

审判员  王明振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