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林、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洪林,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深粤木材公司院内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金香。
第三人:周金香,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第三人:周克焕,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在执行陈洪林与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人陈洪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周金香、周克焕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陈洪林称,申请执行人陈洪林诉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以(2016)云01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4月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深工商企批处(2008)南8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周金香、周克焕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追加周金香、周克焕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周金香、周克焕未到庭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陈洪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6)云01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陈洪林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云0102执435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周金香、周克焕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5日被吊销,吊销原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权行使方式之一,应当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定,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不能进行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被吊销但未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追加其股东周金香、周克焕为被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洪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田园庄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周金香、周克焕存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故此理由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陈洪林追加第三人周金香、周克焕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颖
人民陪审员 徐 畅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