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明、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耀明,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乐镇卫生院退休职工,住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李丙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月震,经理。
第三人:李月震,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股东,住阳谷县定水镇李丙东村。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明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以下简称:胜辉电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胜辉电缆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已经生效的(2018)鲁15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胜辉电缆厂股东李月震为被执行人。本案中,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证明,胜辉电缆厂成立日期为2002年3月14日,为股东李月震个人独资企业,其认缴出资16666万元,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胜辉电缆厂的投资人李月震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李月震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胥凤莲
审 判 员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张跃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