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树存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唐山学院,住所地:唐山市大学西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安,唐山学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么树存,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生,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么树存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29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据原告么树存的申请,作出了(2017)冀02执字第1706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案外人唐山学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唐山学院称,案外人是唐山市行政拨款单位,学院的每笔资金使用均需向唐山市财政局申报,基本做法是前一年度申报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预算。这次被协助执行扣划的款项是案外人的科研经费,由于此次扣划,唐山学院的科研工作已经停滞,严重影响了唐山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需协助执行的款项,唐山学院只能向唐山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在财政局的批准情况下才有能力协助支付。综上,该执行裁定扣划的唐山学院的专款专用资金--科研经费是明显错误的,极可能引发一系列有关唐山学院科研项目违约的纠纷与诉讼,为此,请求依法终止(2017)冀02执字第1706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将已经扣划的资金返还给案外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案外人唐山学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字第1706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其账户内科研经费是错误的,应予返还,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并不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属争议,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唐山学院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丽
审 判 员 田海川
代理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