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0/23 0:00:00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宁格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仵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卫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广孝,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2018)陕0115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91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2000万元。

三、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乔玉莲到庭调查,其表示已支付权利人董旁旁工资8000元(本院已核实),另因公司涉案较多,公司的财产现已被法院控制,暂时没有能力支付。

四、本院执行人员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五、因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云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

2018年10月8日,经本院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2915元。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谈话笔录、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进行限消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 明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