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众鑫粮食经销处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众鑫粮食经销处。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众鑫粮食经销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企业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吉032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