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2 0:00:00

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与闫秀山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地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姜佐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闫秀山,住双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牧(草原)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6日,双辽市草原监理中心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应兴隆镇连庆村北侧草原内有开垦草原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兴隆镇连庆村福庆屯村民闫秀山非法使用草原16.24亩种植农作物,当事人对违反事实予以承认。6月27日上报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进行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作出的双牧(草原)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人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作出的行双牧(草原)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天城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孙洪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