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4 0:00:00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与松原市和富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房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声波,松原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区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和富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荆玉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环罚﹝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松环罚﹝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9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对厂区内的粉煤灰进行密闭贮存,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粉煤灰产生扬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将院内的粉煤灰全部进行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治扬尘污染。2、对公司存储粉煤灰时,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导致粉煤灰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松原市和富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如期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松环罚﹝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松原市环境保护局松环罚﹝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静波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