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李小倩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倩,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 ,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春光路**号1-1 ,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5409150022。

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车行千,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诉讼代理人孙凤彦,该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孟庆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邓深儒,男,1941年5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 ,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张家卜村西山**号1-3 ,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4105250038。

原告李小倩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第三人邓深儒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小倩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润显

人民陪审员李卓

人民陪审员李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轩

书记员孙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