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与双辽市财源木业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双辽市。
法定代表人:王锦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双辽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双辽市财源木业,住双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资执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双辽市财源木业,2016年未经批准,在茂林镇东升村擅自占用村集体耕地从事木材加工生产,占地面积1633.99平方米,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嫌违法占地事实。提出处理对双辽市财源木业作出了双国土资执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双辽市财源木业将违法占用的耕地退还给双辽市茂林镇东升村民委员会,3日内清除在1633.99平方米耕地上的堆积物,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双辽市财源木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处罚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双辽市财源木业作出的双国土资执罚[2018]2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双国土资执罚[2018]26行政处罚决定。由双辽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行部门实施。
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天城
审判员 田志军
审判员 孙洪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聂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