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4 0:00:00

耿哲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耿哲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127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哲辉。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第一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哲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案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根堂、牛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哲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耿哲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高邑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刘秀路立交桥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耿哲辉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哲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提取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单、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哲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耿哲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哲辉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