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2 0:00:00

梅建军、梅汝修、张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梅建军、梅汝修、张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702刑初1073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建军。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骆某,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汝修。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某,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斌。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盛某,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战洪。2017年8月24日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诸某,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志忠。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二部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战洪、梅汝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战洪、梅汝修、辩护人骆某、黄某、余某、诸某、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底以来,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汝修、梅战洪经商量,由张斌做宝利,应志忠在竹马乡里梅村村口负责望风,先后在梅建军提供的婺城区梅建军老房子内、梅某2家中、梅汝修家中开设赌场,供人以“白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斌不再做宝利由被告人梅战洪接替至案发。2019年7月26日晚,汤乐荣、吕芳桂等多名参赌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梅汝修家中以“白某"方式赌博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梅战洪、梅汝修当日被抓获归案。据查,被告人梅建军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700余元,被告人应志忠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600余元,被告人梅汝修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梅战洪分得好处费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张斌在赌场做宝利期间,被告人梅建军抽头获利人民币5900余元,被告人张斌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梅建军、梅战洪、梅汝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斌主动到乾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张斌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从被告人梅战洪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从被告人梅建军处扣押竹签30个、宝房1个及人民币2305元,从被告人梅汝修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战洪、梅汝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2、梅某2、刘某、梅某3、梅某4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自首情节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战洪、梅汝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骆某提出,被告人梅建军为了自己赌博而开设赌场,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实际获利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余某提出,被告人梅汝修系单身汉,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因生活所迫而为赌场提供场地,犯罪时间较短,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盛某提出,被告人张斌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慎,社会危害性较小,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诸某提出,被告人梅战洪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获利较少,已退出非法所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黄某提出,被告人应志忠负责望风,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建军、应志忠、张斌、梅战洪、梅汝修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梅建军、梅战洪、梅汝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志忠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斌、梅战洪、梅汝修已退出非法所得,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梅汝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梅战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应志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飞
人民陪审员 胡月兰
人民陪审员 李如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