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宝金与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宝金与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13民初212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立案
时间
2020年4月1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胡宝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贵州省贵阳市***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
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7124772。
法定代表人:贾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嫣,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交付商铺使用权违约金1112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本案逾期交付是因施工方及案外人侵占资金等原因造成。违约金计算时间为约定交付的60个工作日后至原告胡宝金取得使用权证的前一天。
裁判
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9742.96元(364905元×0.0001×267天)。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宝金违约金9742.96元;
二、驳回原告胡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京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 葛传文
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群
书记员 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