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3 0:00:00

李云潮与孟庆智谷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云潮与孟庆智谷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27民初3248号

  原告:李云潮。
  被告:孟庆智。
  被告:谷丽娟。
  原告李云潮与被告孟庆智、谷丽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潮、被告孟庆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云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孟庆智、谷丽娟给付拖欠的工时费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孟庆智、谷丽娟系夫妻关系,长期从事楼房装修业务。2019年5月,被告孟庆智、谷丽娟将其承包的××乡房镶板劳务分包给原告李云潮。完工后,被告孟庆智、谷丽娟尚欠原告李云潮工时费4,000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孟庆智为原告李云潮出具欠条一份。
  被告孟庆智辩称,原告李云潮是经他人介绍给被告孟庆智镶瓷板的师傅。前期工程做完,被告孟庆智已与其进行结算。双方约定后期工程全部干完后进行结算,被告孟庆智为原告李云潮出具欠条后,便停止施工。被告孟庆智找到其他工人继续施工完毕。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因其镶板不符合业主的要求,未经被告孟庆智同意,多次返工重做,原材料费用均由被告孟庆智负担,因此被告孟庆智与原告李云潮没有结算工程款。被告孟庆智不同意给付其劳务报酬。
  被告谷丽娟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李云潮提交的欠条,因被告孟庆智没有提出异议,承认“孟新”为其曾用名,应予认定并采信,被告谷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享有的民事抗辩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被告孟庆智欠原告李云潮镶瓷板劳务报酬4,000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潮为被告孟庆智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孟庆智应及时向原告李云潮支付劳务报酬。原告李云潮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被告孟庆智、谷丽娟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孟庆智、谷丽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要求被告谷丽娟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云潮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孟庆智支付逾期给付劳务报酬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
  综上所述,原告李云潮要求被告孟庆智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庆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云潮劳务报酬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云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庆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兴
人民陪审员   侯立福
人民陪审员     张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