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3 0:00:00

谢丽君与方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丽君与方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482号

  原告:谢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琴,浙江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德波。
  原告谢丽君与被告方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德波立即支付给原告谢丽君货款3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利息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其他诉请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谢丽君与被告方德波有鞋子买卖业务往来。2019年1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33000元,余款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德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丽君货款31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方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彬琪
人民陪审员 马志辉
人民陪审员 林程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