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2 0:00:00

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与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与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初10555号

  原告: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正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
  原告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给原告货款1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27日,案外人永嘉康柏鞋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对货款进行结算,欠原告货款190000元,约定从2018年5月份开始付款,每月付20000元,付完为止。被告李勇对上述货款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上述货款案外人永嘉康柏鞋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均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勇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美鑫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奚红英
人民陪审员 徐小龙
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应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