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5/11 0:00:00

潘法康与金道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法康与金道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1民初10410号

  原告:潘法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琴凯,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道福。
  原告潘法康与被告金道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69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于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安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有买卖业务往来。2018年4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51693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道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法康货款51693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金道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张桂芬
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