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4/15 0:00:00

经济科学出版社、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李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含。
  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非凡培训学校)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非凡培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836号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未考虑涉案图书的性质、上诉人的地位、被上诉人侵权的恶意等因素,裁判结论明显失当,应依法撤销。一、涉案图书是全国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的唯一指定用书,被上诉人公然使用盗版伪劣教材的性质十分恶劣。二、上诉人是相关资格考试的官方唯一指定教材的出版单位,其出版教材权威性的贬损将带来严重后果。三、被上诉人侵权的恶意明显。涉案正版教材的价格为人民币56元,被上诉人提供的教材系从淘宝平台购得的价格仅15元,被上诉人是一家专业从事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应当清楚辨明其盗版性质。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一审判决的损失赔偿数额仅有1000元。每本教材被上诉人即获利41元,按培训行业的现状,即使按最保守的每年300名学员计算,被上诉人年获利12300元。一审判决畸低的赔偿数额,不仅不能遏制侵权,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对上诉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是一个严重挫伤。五、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损失赔偿数额部分的表述过于笼统。上诉人提交了证明被上诉人正在侵权的证据,即完成了举证义务,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停止侵权,否则即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采信了上诉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等,但在判决中并没有将维权合理开支与侵权赔偿款列明,笼统地将维权合理开支与侵权损害赔偿款混为一谈,显属不当。六、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分担比例不适当。如果是一般债务纠纷案件,可以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与实际判赔数额的比例确定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但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大部分乃至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七、一审判决与司法服务大局的要求相背离。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要求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审判决未能体现文件要求,且与其他地区法院普遍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额的趋势形成明显对比。
  非凡培训学校未答辩。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非凡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中级会计实务》(2018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行为;2、非凡培训学校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3、非凡培训学校承担经济科学出版社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一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8年3月首次出版,该书版权页载明编写单位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ISBN978-7-5141-9116-5,中国版权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8)第044690号,定价56元。同时载明防伪鉴别方法:封一左下方粘贴有防伪标识。在荧光紫外线照射下可见防伪标识中部呈现红色“会计"二字。刮开涂层获取防伪码,该防伪码可通过拨打电话,或者扫描二维码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后点击网站左下方的“查验教材真伪"栏目进行验证。
  2018年3月26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双方约定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享有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五年。在约定期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16日,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非凡培训学校作出(连)文罚字[2018]第F-0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非凡培训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经济法》(2018版)、《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等4种图书,决定:一、责令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经济法》(2018版)、《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等4种共计36本涉嫌盗版出版物,并处罚款2700元。非凡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外语、会计、围棋培训。经济科学出版社就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正版图书及版权许可备忘录,可以证明经济科学出版社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对案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非凡培训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案涉图书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已对查处的侵权图书予以没收,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非凡培训学校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要求非凡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中级会计实务》(2018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济科学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非凡培训学校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非凡培训学校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经济科学出版社因非凡培训学校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酌定为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125元,被告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负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事实属实。另查明,非凡培训学校的网站“学校简介"板块显示:该校是大连市教育局核准备案的民办教育学校,是辽宁省教育厅审批的在线教育机构,学校开展以财经会计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建校5年以来,始终坚持以实用技术为指导,为大连地区培养了五千余名专业的会计人才。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查收非凡培训学校发行的案涉盗版图书《中级会计实务》(2018版)共计22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本案中,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正版图书及《版权许可备忘录》,其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对案涉《中级会计实务》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经济科学出版社可通过复制并向公众发行案涉图书来行使其专有出版权。非凡培训学校未经许可,发行案涉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该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分别评述如下:
  一、非凡培训学校应否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非凡培训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学员提供案涉图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且不能提供其发行图书的合法来源证据,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鉴于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已对非凡培训学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非凡培训学校据此已承担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无需就同一行为方式在民事判决中重复认定。而且,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已对查处的侵权图书予以没收,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非凡培训学校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一审法院对经济科学出版社要求非凡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案涉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本案中,经济科学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因非凡培训学校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经济科学出版社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费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非凡培训学校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扣除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元,经济损失数额酌定为1000元。鉴于案涉图书是全国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的唯一指定用书,培训机构使用正版教材是确保会计专业资格人员质量的关键环节。非凡培训学校作为专业培训机构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并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其数量较大,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损害了教材的权威性和考试的严肃性,侵权性质较为恶劣。一审法院酌定的1000元损失数额确属偏低。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品类型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非凡培训学校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和业务范围等因素,酌定非凡培训学校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5000元。
  此外,鉴于本案为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在认定非凡培训学校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判令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担比例确有不当,本院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二、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5000元;
  三、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550元,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负担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500元,被上诉人大连开发区非凡科技文化培训学校负担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媛
审判员 董英杰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