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9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术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松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庆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动天下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踏行天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851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30日,乐动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松秀、张洁,踏行天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梦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动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踏行天际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www.taxingtianji.com)以书面形式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我方与踏行天际公司系在同一行业中存在明显竞争关系的两家公司,踏行天际公司在百度网上使用我方字号进行产品推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误导公众,不但严重损害了我方经济利益,更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仅判决踏行天际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还应当判令其在公司网站首页公开说明事实真相、赔礼道歉。
踏行天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我方并无侵权故意及侵权行为,虽然公证书中显示的是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乐动天下”后,在结果显示中出现了踏行天际公司的宣传标题和内容,但这与我方最初在百度推广的初衷并不相同,我方进行百度推广的初衷系用户搜索踏行天际时可以第一时间呈现我方公司宣传及产品介绍。二、乐动天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任何损失。三、乐动天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乐动天下”字号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针对乐动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踏行天际公司辩称:乐动天下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我方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且我方并无侵权的故意,我方不仅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亦不应赔礼道歉,故请求驳回乐动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
针对踏行天际公司的上诉请求,乐动天下公司辩称:踏行天际公司使用我方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踏行天际公司的上诉请求。
乐动天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踏行天际公司赔偿我方经济损失498000元及我方为制止踏行天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2.判令踏行天际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taxingtianji.com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踏行天际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乐动天下公司主张权利相关的事实
乐动天下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承包;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文化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等。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核准,乐动天下公司注册取得了第7561080号、第17283071号“乐动天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测量仪器等,第28类锻炼用固定自行车、锻炼身体肌肉器械、锻炼身体器械、使身体复原的器械、健美器等,有效期分别自201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乐动天下公司为证明“乐动天下”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乐动天下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打印件,显示乐动天下公司2016年7月3日、11月10日、2017年4月13日、4月27日、8月4日向北京体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展位费22320元、长沙展会广告演讲会费用15000元、郑州论坛费用5000元、论坛演讲费5000元,2016年8月11日向成都市英鹏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6600元,2017年2月23日向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支付参展费89100元,2017年7月9日、12月20日向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展位费共计40320元,2017年8月7日、8月18路向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展位费共计85224元,2017年8月14日、10月9日向上海博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搭建费共计42000元。2.百度搜索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百度搜索“乐动天下”的结果包含“乐动天下余军涛受邀出席光猪圈健身干货论坛IWF上海站”(2017年2月24日凤凰网)、“乐动天下助力2017中国首届建设业实战峰会”(2016年12月30日网易)、“健指中原乐动天下即将出征IWF2016中原国际健身节”(2016年10月28日网易)、“乐动天下CEO余军涛受邀出席ChinaFit/IHRSA中国管理论坛”(2016年11月7日站长之家)、“乐动智能单车房即将亮相2017IWF上海国际健身展”(2017年2月10日凤凰网)、“直击2016上海AWE展会乐动天下智能单车吸睛无数”(2016年7月8日新浪新闻)等。乐动天下公司称上述结果均是对其进行介绍的内容。3.载有“乐动天下公司2017年6月27日至6月28日参加第六届ChinaFit健身大会参展活动,赞助金额140400元”等内容的乐动天下公司与北京体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ChinaFit健身大会光地赞助商协议》、载有“ilodo乐动天下”“乐动智能单车房”“乐动天下公司”等字样的参展照片、载有“工程名称为2017ChinaFit健身大会”等内容的乐动天下公司与北京博轩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显示乐动天下公司2016年12月12日、2017年3月10日、5月7日、5月18日分别向北京体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展位费ChinaFit展位费预定金共计63180元、会展费81480元、展位费63180元、会展费63180元,乐动天下公司2017年6月13日、7月20日、7月24日向北京博轩世纪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展台搭建费及展位费。4.载有“乐动天下公司2017年5月23日至25日参加2017年第35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参展费89100元”等内容的乐动天下公司与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2017年2月15日签订的《第35届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参展协议》、载有“乐动天下公司”等字样的展位照片、载有“展会名称为2017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等内容的乐动天下公司与上海韵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展览工程制作合同》、报价单、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显示乐动天下公司2017年4月20日向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支付参展费89100元,乐动天下公司2017年4月20日、9月27日、11月2日向上海韵展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相应体博搭建首付款、展位费及展台设计搭建费。5.载有“甲方参加乙方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已于2012年4月11日注册用户名bjilodo作为百度推广服务账号使用”等内容的乐动天下公司(甲方)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时代公司,乙方)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百度推广续费合同》及乐动天下公司向百度时代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发票。踏行天际公司认可上述除证据1、2及3-4中的照片之外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与被控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踏行天际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机械设备、专用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等。
2017年8月24日,乐动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志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分别使用手机、计算机通过截屏下载方式对网页中的内容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1.打开手机,在页面中点击QQ浏览器,进入后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乐动天下”,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智能动感单车_增加健身房预售能力_畅想乐动_骑行天下”,描述中第一段显示“踏行天际智能动感单车系统,增加健身房预售能力,免费安装,培训,现在咨询有优惠,畅想乐动”,第二段显示“电话咨询:乐动天下”,下方显示“www.taxingtianji.com V2广告”字样。第二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健身智能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官网”,描述中显示“智能单车房,智能跑步机,投资健身房,够酷才有新引力,预售、售卡不用愁,我们专注于智能健身领域的应用开发……”。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进入载有“踏行天际健身俱乐部智能解决方案服务商”“网络单车商用版(智能数字化动感单车室)”“网络单车家用版(告别枯燥健身体验趣味游戏)”及部分合作案例等内容的网站,网站下方显示“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400-0043-503联系我们”及“版权所有踏行天际公司”。2.打开计算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乐动天下”,显示多个搜索结果。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智能动感单车系统_健身房预售必备_畅想乐动_骑行天下”,描述中第一段显示“热点:乐动天下优势:现在咨询有优惠∣健身房解决方案”,第二段显示“智能动感单车系统,免费安装,免费测试,免费升级,现在咨询有优惠,健身房预售必备利器畅想乐动骑行天下”,下方显示“www.taxingtianji.com 2017-08 V2评价广告”字样。第二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健身智能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描述中显示“智能单车房,智能跑步机,投资健身房,够酷才有新引力,预售、售卡不用愁,我们专注于智能健身领域的应用开发,提供更酷、更科技的智能健身产品”,下方显示“www.ilodo.com 百度快照评价”字样。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进入踏行天际网站www.taxingtianji.com,网站显示的内容与前述使用手机进入载有“踏行天际健身俱乐部智能解决方案服务商”等的网站内容一致。北京市志诚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京志诚内民证字第05270号、第05271号公证书。乐动天下公司主张第05270号公证书中第一项搜索结果中的描述中显示“电话咨询:乐动天下”,第05271号公证书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描述中显示“热点:乐动天下”,上述内容中包含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乐动天下”,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踏行天际公司认可第05270号公证书中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及描述中的第一段内容均由其上传,不认可“电话咨询:乐动天下”由其上传;认可第05271号公证书中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及描述中的第二段内容均由其上传,不认可“热点:乐动天下优势:现在咨询有优惠∣健身房解决方案”由其上传;认可踏行天际网站www.taxingtianji.com由其所有并经营。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另查一,2013年7月,踏行天际公司(乙方)与百度时代公司(甲方)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百度推广服务”是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乙方的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等服务方式。乙方支付如下约定金额的“专业服务费”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月度回访服务。二、服务款项:1.乙方首次交纳的总费用包括首次“推广费”预付款和“专业服务费”,其中的首次“推广费”需付款5000元,“专业服务费”为600元。2.续费:是指乙方后续向甲方支付的“推广费”预付款。3.乙方开通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户后,该账户中的预存款将用于支付百度推广服务产生的各项费用。
另查二,踏行天际公司为证明其具有知名度,不具有攀附乐动天下公司商标及字号的主观故意,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1990875号“踏行天际TAXINGTIANJI”图文组合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人为踏行天际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用固定自行车、锻炼身体肌肉器械、锻炼身体器械等,有效期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2.踏行天际公司获得“中国健身器材行业最佳创新企业(2018)”“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中国健身器材行业最佳创新奖(2018)”“2018年第二届东北三省健身交流大会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的牌匾照片打印件。3.踏行天际公司与案外人2014年2月签订的《中国上海国际健身、保健康复器材展览会参展合约书》、2015年8月签订《CCTV央视网品牌直通车服务协议》、2015年9月8日签订的《京拍档京东众筹项目合作协议书》及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乐动天下公司仅认可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三,踏行天际公司为证明乐动天下公司本案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其所为,百度后台技术服务会出现错误,提交了(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936号公证书,内容为:2018年6月13日,踏行天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踏行天际”,显示多个搜索结果。第一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踏行天际_健身房智能数字化产品供应商”,描述中显示“踏行天际致力于发展智能健身数字化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系统解决方案与专业的智能健身硬件,是一家结合智能化硬件产品与……”及“www.taxingtianji.com 2018-06 V2评价广告”字样。第三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踏行天际_健身房智能解决方案服务商(智能动感单车、网络单车)”,描述中显示“踏行天际公司致力于……”及“www.taxingtianji.com V2百度快照评价”字样。第五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踏行天际公司百度百科”。第二项搜索结果的标题为“健身房投资_传统健身房智能化_小投入大产出”,描述中显示“为传统健身房提供智能化方案,乐动智能单车房随时开课……”及“www.ilodo.cn 2018-06 V2评价广告”字样。点击第二项搜索结果的标题,进入乐动天下网站www.ilodo.cn,网站中设有“智能单车房”“健身器材智能化方案”“典型案例”及“APP下载”栏目,点击“健身器材智能化方案”,显示“厂商健身器材智能化方案:器材通用于动感单车、跑步机等;健康管理:与乐动健身馆app互联,实现运动管理与数据监控;虚拟互动:娱乐互动,与线上玩家竞技运动;实景漫游:体验户外真实运动场景;教学视频:享受顶级私教视频教学”等内容,网站下方“联系我们”处显示乐动天下公司及咨询电话。踏行天际公司主张由于使用其推广关键词“踏行天际”进行百度搜索后的结果并非全部指向踏行天际公司,其中第二项搜索结果指向了乐动天下公司,故乐动天下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通过输入“乐动天下”出现的指向踏行天际公司的搜索结果中显示的“乐动天下”字样并非其操作。乐动天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上述第二项搜索结果的标题、描述均系其在百度推广中设置的内容以及乐动天下网站www.ilodo.cn系其所有并经营,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未购买“踏行天际”关键词,用户之所以在百度搜索“踏行天际”时结果中会包含指向乐动天下公司的内容,应是百度的众秀服务所致,该服务是指用户在百度网搜索某一公司时,搜索结果中会显示该公司的同行竞争者。推广者在购买取得百度账号后,可以在百度提供的众多服务中选择该项服务,系统即自动在百度账号里扣款。乐动天下公司主张百度推广的操作流程为:推广者先与百度时代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购买取得百度账号,合同中不显示推广者所要设定的关键词及描述语。推广者登录百度账号之后,可以自行选择关键词、描述语及网址进行提交,此后如用户在百度搜索中输入该关键词,搜索结果即可显示推广者进行推广的内容。踏行天际公司认可乐动天下公司关于百度推广操作流程的陈述,亦认可推广者可随时自行更改关键词及描述语。
另查四,诉讼中,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就以下问题反馈如下:(2017)京志诚内民证字第05270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第一项搜索结果中的描述内容“电话咨询:乐动天下”、(2017)京志诚内民证字第05271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第一项搜索结果中的描述内容“热点:乐动天下……”均由踏行天际公司操作添加。
另查五,乐动天下公司未就其本案主张的公证费提交相应票据。
上述事实,有乐动天下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网页打印件,踏行天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照片打印件、合同及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施行。本案中,乐动天下公司主张踏行天际公司在2017年8月24日对网站www.taxingtianji.com进行百度推广时使用“乐动天下”作为网站链接的描述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该被控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前,且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持续到2018年1月1日后,故本案应适用修订前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从事智能健身产品软件的研发,为健身机构及用户提供智能化健身解决方案,两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中,乐动天下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在成立之初即将“乐动天下”作为其企业字号,此后又将“乐动天下”作为商标予以注册,根据在案证据,乐动天下公司2012年即开始持续进行百度推广,此后又通过参加展会方式对“乐动天下”进行宣传,“乐动天下”能够与乐动天下公司形成稳定的联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踏行天际公司虽否认“乐动天下”描述语系其撰写,但推广者自行撰写链接标题和描述语是百度推广设置中的一个步骤,踏行天际公司认可除“乐动天下”描述语之外的其他内容均由其撰写,结合百度网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乐动天下”由踏行天际公司添加,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含有“乐动天下”字样的链接描述语系踏行天际公司撰写,上述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踏行天际公司作为与乐动天下公司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理应知道“乐动天下”是乐动天下公司的字号及商标,却为推广自身业务和网站,将“乐动天下”添加到自己网站的链接描述中,且不能提供使用该字样的合理依据,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乐动天下”商誉的意图,客观上将导致欲了解乐动天下公司相关信息的相关公众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乐动天下”时,却在第一个搜索结果中首先找到了踏行天际公司网站的链接,并看到带有“乐动天下”字样的描述语,进而使相关公众对“乐动天下”与踏行天际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并引导相关公众进入踏行天际公司网站。该行为势必降低相关公众对乐动天下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反而提高了相关公众对踏行天际公司网站的访问几率,致使本应属于乐动天下公司的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为踏行天际公司所获取。综上,踏行天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所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乐动天下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踏行天际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辩称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乐动天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亦未证明踏行天际公司因该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乐动天下公司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踏行天际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乐动天下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其未提交相应票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乐动天下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乐动天下公司要求踏行天际公司在网站www.taxingtianji.com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踏行天际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动天下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二、驳回乐动天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还有双方当事人二审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根据乐动天下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推广合同、凤凰网等网站相关报道、参加展会材料等,可以证明乐动天下公司自2012年起便积极通过百度网站、相关展会等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经过长期经营,其字号“乐动天下”已与乐动天下公司形成稳定的联系,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网络搜索关键词是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搜索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点,起到指示对应链接和区分其他链接的作用,并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踏行天际公司作为与乐动天下公司同领域的竞争者,在明知“乐动天下”与乐动天下公司对应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在百度推广中将“乐动天下”设置为关键词,导致相关公众在检索“乐动天下”时却直接显示了踏行天际公司的网站,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且该链接标题含有“乐动天下”的描述,足以看出踏行天际公司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且客观上分流了乐动天下公司的流量,不恰当的利用了乐动天下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踏行天际公司主张涉案行为并非其所为,而系百度后台技术服务出现错误所致,本院认为,根据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涉案搜索结果中显示的“乐动天下”相关描述均系踏行天际公司自主添加,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踏行天际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的问题。首先,关于赔偿数额,由于乐动天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以及踏行天际公司的获利情况,基于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乐动天下公司的影响难以量化,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乐动天下公司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行为的性质、主观故意程度等,酌情判决踏行天际公司赔偿乐动天下公司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踏行天际公司是否应当在公司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根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等,通过前述赔偿金额足以弥补乐动天下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行为对乐动天下公司的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对乐动天下公司要求踏行天际公司在公司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乐动天下公司和踏行天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已交纳),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乐动天下(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元(已交纳),北京踏行天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园妹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栋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唐 蕾
书 记 员 田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