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丰龙与天津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1259号
原告:唐丰龙,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瑞,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光复道街海河东路**茂业大厦705。
法定代表人:杜相君。
原告唐丰龙与被告天津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唐丰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南海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一名自称原告老乡的业务员向原告介绍了一个投资率很高的“富国货币”网络投资平台。原告受到高回报率的诱惑,实名注册了该投资平台,并根据客服代表的指引于2020年1月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投资款50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后原告得知自己已经获得投资收益可以将账户中的收益提现后就申请了提现,但该投资平台的客服代表称原告账户信息填写错误导致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需要再交纳保证金才能解冻账户。由于原告没有及时交纳保证金,现在账户仍被冻结且无法正常登陆该平台,原告穷尽手段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收取了原告的投资款,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参与投资的“富国货币”网络投资平台从事金融产品,但并未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原告称该平台指定其向被告账户汇款后,又以账户信息填写错误,需要再交纳保证金等为由冻结原告账户,拒绝退还投资款的行为亦与常理不符。被告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且经本院调查被告并未在其注册地址办公,现在下落不明,无法证明被告存在实际经营。因此,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丰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唐丰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桂萍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