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19 0:00:00

王蕾、蚌埠市众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蕾、蚌埠市众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民终4005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女,19842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众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蓝天紫竹院****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5537913E

法定代表人:朱士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塘名门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塘名门小区**楼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邢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军,男,19697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蓉,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旭辉,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蕾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众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物业公司)、大塘名门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塘名门业委会)、杨传军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1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3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杨传军赔偿王蕾物业费损失721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众鑫物业公司、大塘名门业委会、杨传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蚌埠市康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城物业公司)与众鑫物业公司之间已经于2019611日就前期缴纳的物业费和物业进行了交接的认定系认定不当。一审庭审中,众鑫物业公司仅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两家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移交进行协商的一份会议纪要,并没有提交物业移交所涉及的账目、人员、设备等相关的移交材料,该份会议纪要仅仅能够证明两家物业公司就物业移交进行了商谈,并不能证明两家物业公司已完成移交。相反,王蕾向法庭提交的物业费收据、康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照片以及大塘名门业委会答辩陈述,均能够充分说明康城物业公司并没有撤出大塘名门小区,两家物业公司并没有进行物业移交。大塘名门小区之所以出现两家物业公司同时提供物业服务,系由于作为大塘名门业委会原主任杨传军擅自与众鑫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致,其单方作出的选聘众鑫物业公司作为大塘名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众鑫物业公司已经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蕾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王蕾的上述物业费主张是客观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杨传军应赔偿王蕾的物业费损失。

众鑫物业公司辩称,康城物业公司进入大塘名门小区不合法,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众鑫物业公司是在大塘名门小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经过公开选聘的,并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后入驻大塘名门小区的。王蕾提出康城物业公司与众鑫物业公司两家公司同时在小区服务,没有根据。20194月,众鑫物业公司进驻大塘名门小区后,经与康城物业公司协商,康城物业公司同意众鑫物业公司给付1万元物业费并垫付20191月至3月电费后,康城物业公司退出大塘名门小区。故大塘名门小区自20194月起只有众鑫物业公司一家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胜利街道办事处和建筑一村居民委员会已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证实。20193月,众鑫物业公司中标通知书及选聘结果已在大塘名门小区公示,王蕾在众鑫物业公司已入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9个月后,依然向康城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自身存在过错,王蕾可向康城物业公司追回。

大塘名门业委会辩称,大塘名门小区确实存在两个物业公司,杨传军将业委会的章已交至社区居委会,后众鑫物业进驻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情况均不知情。

杨传军辩称,1.王蕾所称的物业费损失并不存在,亦没有实际发生。众鑫物业公司原起诉王蕾支付物业费的案件已撤回起诉,蚌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撤诉,并作出民事裁定书。王蕾提交的物业费损失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据,该收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亦达不到其证据目的。该收据上所盖印章为“康城大塘名门物业服务中心”,该单位并不存在,印章也未经备案。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654号案件中,根据(2020)蚌山调字第25号调查令(回执)记载:康城物业公司确认“我公司未对大塘名门家苑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未收取大塘名门家苑小区邢钺20191-12月物业管理费及车辆管理费,收据不是我公司出具。”该案经依法审理,已判决驳回邢钺的全部诉讼请求。王蕾亦未提交其支付物业费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物业费。康城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大塘名门小区业主物业费,即使康城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对大塘名门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因其没有履行合法选聘程序,亦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权收取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如果王蕾有证据证明已向其交纳物业费的,亦可以另行主张退还。2.众鑫物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物业企业的选聘,且物业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杨传军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王蕾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胜利街道办事处和建筑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关于大塘名门小区业委会成立及选聘物业事宜的相关说明》,因康城物业公司入驻大塘名门小区没有履行合法程序,亦拒绝提供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所需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导致大塘名门业委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201932日,大塘名门业委会经会议决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此后,经过公开选聘,大塘名门半数以上居民同意由众鑫物业公司管理大塘名门小区物业,业委会在大塘名门小区内公示了选聘结果及中标通知书。3.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或者驳回王蕾的上诉请求。本案案由系业主撤销权纠纷,但王蕾主张杨传军个人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亦非同一案由,依法不能合并审理。20195月,因杨传军辞去业委会主任职务,将大塘名门业委会公章上交于蚌埠经济开发区胜利街道建筑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此后由于另外两名业委会委员因房屋出售等原因不再具有委员资格。未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亦未重新选举业委会,大塘名门业委会在未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却向本案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上盖有“业主委员会”印章。且,一审法院对于大塘名门业委会的送达也是由该“业主委员会”印章确认,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材料的送达违法。

王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以大塘名门业委会名义作出的选聘众鑫物业公司为大塘名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2.判令杨传军赔偿王蕾物业费损失7211元;3.本案诉讼费由众鑫物业公司、大塘名门业委会、杨传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蕾于20163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本市大塘名门家苑2号楼1单元101016号房屋,2016311日交纳了购房款。王蕾系大塘名门小区业主。201936日,大塘名门业委会在公示栏张贴公告,载明“大塘名门业委会于201934日下午在建筑一村居委会会议室召开选聘新物业全体会议,业委会成员共5人,4人到场,1人缺席。到会成员一致通过并同意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条款,现公开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参阅《物业报名服务需求》。备注:详见201936日《淮河晨刊》13版的招聘启事。”201936日,《淮河晨刊》13版刊登了招聘启事,内容为“大塘名门小区业主委员会现诚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于2019312日前来报名”。后大塘名门业委会及社区在小区内设置了意见箱征求居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大塘名门小区285户,收到反对票33张。2019323日,大塘名门业委会与众鑫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大塘名门物业服务合同》,选聘众鑫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继续签订。大塘名门1号楼纳入物业公司服务项目范畴。众鑫物业公司在大塘名门物业费用收取有效时间为201911日至2020330日期间。201911日至2019330日期间物业费由众鑫物业公司收取,用于众鑫物业公司垫付过度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能耗费用的支出。2019611日,众鑫物业公司与康城物业公司召开了大塘名门交接协商会,双方就大塘名门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进行了交接。20191228日,王蕾向康城物业公司交纳了20191月至2019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411元、车位管理费1800元,合计7211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大塘名门小区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操作、执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大塘名门业委会若作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通过该决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且须经至少1/2表决权的业主通过。本案中,杨传军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按照法律规定规程召开了业主大会来表决通过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其辩称在小区设置了意见箱征求业主意见,但在意见箱仅收到33票反对票,投票业主身份也仅通过在票面标注投票人姓名和门牌号进行核实,大塘名门业委会也未做选聘新物业公司会议记录的情况下,就向众鑫物业公司发了中标通知,让众鑫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新物业服务公司。杨传军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经过了具有表决权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大塘名门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就作出选聘众鑫物业为新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撤销。故对王蕾主张要求撤销以大塘名门业委会名义作出的选聘众鑫物业公司为大塘名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针对王蕾要求杨传军赔偿物业费损失7211元的诉讼请求,因众鑫物业公司与康城物业公司已经就前期交纳的物业费和物业于2019611日进行了交接,王蕾在两家物业公司交接之后仍向康城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不属于本案中对王蕾造成的损失,王蕾可就该笔费用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王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塘名门业委会作出的选聘众鑫物业公司为大塘名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的决定;二、驳回王蕾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大塘名门业委会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

王蕾申请证人韩某出庭作证,证明康城物业公司与众鑫物业公司并未进行物业移交,康城物业公司并未实际退出大塘名门小区,并且一直服务至今;韩某作为康城物业公司的经理认可公司已经收到王蕾交纳的7211元物业费。杨传军质证意见:对该证人证言的三性均有异议,达不到王蕾的证明目的。韩某既没有提供康城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也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任聘证明等其是康城物业公司的员工的证明,不能对康城物业公司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认可,该证人证言仅对于大塘名门交接协商会其本人签字和物业费收据上签字的陈述是真实的,其他均是虚假陈述。众鑫物业质证意见:对该证人证言的三性均有异议,达不到王蕾的证明目的。大塘名门业委会质证意见:康城物业公司与众鑫物业公司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属实。

众鑫物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众鑫物业公司被依法选聘为大塘名门小区的唯一物业服务公司;2.大塘名门小区物业费欠费统计表,证明邢钺不具有当选业委会成员的资格。王蕾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情况说明没有经办人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待核实,达不到众鑫物业公司的证明目的。杨传军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大塘名门业委会质证意见:证据12的内容均不属实。

杨传军提交如下证据:1.杨传军身份证,证明杨传军主体资格;2.民事裁定书6份,证明众鑫物业公司起诉王蕾支付物业费的案件已撤回起诉;3.2020)皖03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2020)蚌山调字第25号调查令、(2020)蚌山调字第25号调查令(回执)、收据2张,证明(2020)皖0303民初654号案件已判决驳回邢钺的全部诉讼请求,康城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大塘名门小区业主物业费;4.关于大塘名门家苑业委会说明,证明本案大塘名门业委会不具有应诉的主体资格,业委会印章系他人私刻,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王蕾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裁定书仅是众鑫物业暂时撤回对王蕾的起诉,但是不能证明其认可王蕾向康城物业交纳物业费,物业费的损失依然存在;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达不到杨传军的证明目的,调查令回执的内容在一审中康城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关说明,明确认可大塘名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盖章的收据即视为康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事实,蚌山区法院判决邢钺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基于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4的三性均有异议,社区无权出具相关说明,且与事实不符。众鑫物业公司质证意见:对四组证据均无异议。大塘名门业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业委会不足三分之二有异议,候补委员自动递补,现业委会合理合法存在。

大塘名门业委会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康城物业公司和众鑫物业公司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康城物业公司仍在大塘名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蕾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能证明韩某是康城物业公司派驻小区的相关负责人。杨传军质证意见:三性均有异议且达不到证明目的,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况说明中的印章主体不存在,该印章也没有经过备案,不具有民事主体证明人的资格。众鑫物业公司质证意见:同杨传军的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如下:王蕾提交的证人韩某证言,对韩某作为康城物业公司的经理认可公司已经收到王蕾交纳的7211元物业费,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言内容因与本案诉争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众鑫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杨传军提交的证据12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大塘名门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诉争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王蕾对一审判决查明的“201911日至2019330日期间物业费由众鑫物业公司收取,用于众鑫物业公司垫付过度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能耗费用的支出”及“2019611日,众鑫物业公司与康城物业公司召开了大塘名门交接协商会,双方就大塘名门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进行了交接”有异议,对其余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杨传军与众鑫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20191228日,原告向康城物业公司交纳了20191月至2019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411元、车位管理费1800元,合计7211元”有异议,对其余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大塘名门业委会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传军是否对王蕾物业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杨传军在担任大塘名门业委会主任期间,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就作出选聘众鑫物业为新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对该决定予以撤销,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王蕾称因享受康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向康城物业公司缴纳20191月至12月物业费,康城物业公司亦认可收到王蕾缴纳上述款项。王蕾一方面要求撤销业委会选聘众鑫物业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另一方面又要求杨传军赔偿物业费损失,本身自相矛盾。其次,根据(2020)皖0303民初4888号、4889号、4890号、4891号、4892号、4893号民事裁定书,众鑫物业公司已撤回对王蕾起诉,物业费是否应向众鑫物业公司交纳,王蕾损失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最后,选聘众鑫物业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系大塘名门业委会作出,并非杨传军个人行为,王蕾要求杨传军承担物业费损失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关于康城物业公司与众鑫物业公司是否已完成物业交接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王蕾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胡玉巧

审 判 员 石克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荣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