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震、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1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震,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王舒,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金,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德震起诉被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德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指令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各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院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将本案指令审理。
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
李德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给予李德震安排适当工作岗位;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给付李德震经济补偿金32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李德震于1997年12月从部队复员后,在1998年5月被安置到辽中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工作,但辽中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一直没有给李德震安排适当工作也没有给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至2005年才恢复缴纳保险。2018年由于政府机构编制改革,原辽中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处现已归属于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管理。于2019年1月21日,双方签订了《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李德震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合同签订后,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给李德震安排上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的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给予李德震安排适当工作岗位;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给付李德震经济补偿金32万元。实则是政府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德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李德震。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德震主张的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给予李德震安排工作岗位和请求沈阳市辽中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给付李德震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政府主导下的事业单位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德震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德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孙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刘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