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321刑初267号
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晓利,男,1991年2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安县,住台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春刚、检察官助理李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晓利酒后驾驶辽C×××**号现代牌轿车沿台安县恩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台安县字路口时,与前方右转弯由赵某驾驶的辽C×××**号大众牌出租车相刮撞,随后杨晓利向右侧打方向躲避,又与林某停放在公路北侧的辽C×××**号五菱牌小型货车尾部相撞,导致林某的车辆与刘某停放于此的辽C×××**号长安牌小型货车和张某停放于此的辽C×××**号五菱牌小型客车相追撞,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杨晓利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进行静脉血采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杨晓利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7.4mg/100ml。2020年10月12日,杨晓利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赵某、林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晓利的供述和辩解,吹气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气体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论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晓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杨晓利提出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晓利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晓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晓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