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前放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05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正前,男,1967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9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昭通市盐津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惠欢,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前犯放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以新检民行刑附民公诉〔2020〕Z1号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文小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正前及其辩护人林惠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正前因找不到工作而无生活来源,企图通过放火犯罪可以进入监狱来解决温饱问题,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19时许和12月7日19许,两次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云山公园(以下简称大云山公园),用打火机点燃干杂草后离开。附近居民发现火势蔓延随即报警,消防人员赶至现场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林木价值人民币34682元(以下币种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有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正前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正前承担被其故意放火烧毁的大云山林地的复绿费用70150元及相应评估费用4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正前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和12月7日两次到大云山公园,用打火机点燃干杂草后离开,消防人员据报赶至现场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过火的林地面积合计6508平方米。根据江门市新会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会城街道大云山植被修复方案》,大云山受损林地的恢复费用为70150元,该方案的委托评估费用为4500元。
被告人刘正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刘正前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无犯罪前科,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正前因一直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企图通过犯罪进监狱解决食宿,便萌生了放火的念头。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正前到大云山公园凉亭处,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凉亭附近的干杂草,确认着火后离开。次日19时许,被告人刘正前再次到大云山公园,先在半山腰一房子旁边点燃干杂草丛,再到凉亭附近点燃干杂草,并在葵湖观望火势。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正前在葵湖公园的厕所内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正前在实施本次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次火灾发生后,均有群众报案,派出所民警会同消防大队、应急队等部门将山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合计6508平方米,被烧毁的林木价值34682元。
另查明,江门市新会区林业科学研究所于2020年7月出具《会城街道大云山植被修复方案》,大云山受损林地的恢复费用为70150元,委托评估费用为4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户口注销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山火照片,公益诉讼诉前公告,会城街道大云山植被修复方案、编制会城街道大云山植被修复方案合同,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大云山山火过火范围的林种说明,被告人刘正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人赵某、黄某、冯某、陈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云山山火过火面积鉴定意见书,江门市新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前在自然生态公园内两次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正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大云山公园不仅是一座美丽的自然生态公园,也是当地群众日常休闲健身的去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正前罔顾社会公共利益,连续两天故意引燃山火,导致过火林地面积达六千多平方米,被烧毁植被的林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失,其行为与生态破坏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刘正前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树木的生长和植被的修复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会产生一定的生态修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正前承担恢复原状费用70150元和委托评估费用4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正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正前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因其烧毁的江门市新会区大云山林地复绿费用人民币70150元及评估费用人民币4500元。
三、对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被告人刘正前用于作案的打火机一个,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其他物品,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志杰
人民陪审员 李力毕
人民陪审员 赵春红
二○二○年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