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24 0:00:00

席顺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席顺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92刑初29

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顺利,男,19631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民生物业公司职工,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本案于20205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桂滨,系辽宁元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顺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10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澎、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顺利及其辩护人桂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5217时许,被告人席顺利在沈阳市皇姑区小白楼公交车站,乘坐司机李某驾驶的辽A×××**267路公交车,被告人席顺利因上车未戴口罩一事与司机李某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皇姑区汇宝国际A区地段时,被告人席顺利上前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右臂,致使该公交车与辽A×××**哈弗轿车相撞。经鉴定,哈弗汽车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35元。案发后,被告人席顺利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地段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顺利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顺利在司机报警后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席顺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席顺利的辩护人称,一、被告人席顺利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二、案发后被告人席顺利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没有拒捕行为,到派出所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5217时许,被告人席顺利在沈阳市皇姑区小白楼公交车站,乘坐司机李某驾驶的辽A×××**267路公交车,被告人席顺利因上车未戴口罩一事与司机李某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皇姑区汇宝国际A区地段时,被告人席顺利上前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右臂,致使该公交车与辽A×××**号哈弗汽车相撞。经鉴定,辽A×××**号哈弗汽车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35元。案发后,司机李某报警,被告人席顺利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席顺利现已与辽A×××**号哈弗汽车车主刘爽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车辆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顺利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地监控录像,证人李某、赵某、沈某1的证言,被害人薛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收条、行驶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席顺利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顺利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司机手臂,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并撞向路边车辆,危及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顺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顺利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传唤到案无抗拒行为,且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席顺利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顺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颖男

人民陪审员  张洪权

人民陪审员  王呈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时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