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定云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23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法人代表洪涛,系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敏,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黄定云,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攸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胡钰花,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一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定云犯失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以下简称黄丰桥林场)向本院提起对被告人黄定云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就刑事部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就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黄丰桥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敏、张友顺、被告人黄定云及其指定辩护人胡钰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定云及其指定辩护人胡钰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定云带着一把柴刀和一把手锯到攸县黄丰桥镇樟井村和尚岭南侧山林内拾柴火,途经自家荒田时将手中未掐灭的烟蒂随手扔在田埂下的枯草中,然后继续上山。在拾柴火时,突然发现自家刚才扔烟蒂的地方冒烟起火,且越来越旺,于是黄定云赶紧过去进行扑打,但当时风大,火借势很快蔓延到和尚岭山林中,引发了森林火灾。山林大火直至当日下午19时许才完全熄灭。此次山林大火造成国有黄丰桥林场柏市分场大面积林地及择伐木材受损。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7.7亩,主要为杉木,散生树种为马尾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3332元。被告人黄定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付某、张某、李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定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定云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7.7亩,其行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定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黄丰桥林场诉称,被告人黄定云失火引发黄丰桥林场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87.7亩,直接经济损失为113332元,诉请被告人黄定云赔偿林场经济损失113332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黄丰桥林场提供了山林权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以佐证直接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黄定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就附带民事部分同意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
被告人黄定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定云犯失火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被告人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定云带着一把柴刀和一把手锯到攸县黄丰桥镇樟井村和尚岭南侧山林内拾柴火,途经自家荒田时将手中未掐灭的烟蒂随手扔在田埂下的枯草中,然后继续上山。在拾柴火时,突然发现自家刚才扔烟蒂的地方冒烟起火,且越来越旺,于是黄定云赶紧过去进行扑打,但当时风大,火借势很快蔓延到和尚岭山林中,引发了森林火灾。山林大火直至当日下午19时许才完全熄灭。此次山林大火造成国有黄丰桥林场柏市分场大面积林地及择伐木材受损。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87.7亩,主要为杉木,散生树种为马尾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3332元。被告人黄定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黄定云失火罪一案被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定云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黄定云至今未赔偿黄丰桥林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定云的供述与辩解、传唤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山林权证、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柏市分场和尚岭火灾鉴定图、攸林鉴[2020]9号攸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柏市分场和尚岭火灾林木蓄积、材积统计表、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伐区标准地调查记录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付某、张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定云及其辩护人胡钰花均无异议,且证据相互印证从而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定云违反国家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87.7亩(折合约5.84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定云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定云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者从宽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胡钰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定云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要求被告人黄定云支付林场损失1133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定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应当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定云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限被告人黄定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攸县黄丰桥国有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113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雪干
人民陪审员 罗坤林
人民陪审员 刘乐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 *
书 记 员 易凤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