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发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02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家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香烛、纸钱等物品到云山镇巷口村“长山”山场为父祭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山场大面积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库前村“长山”等山场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373.6236亩,其中有林地142.4481亩,无林地231.1755亩,损失程度为90%。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42.4481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某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香烛、纸钱等物品到云山镇巷口村“长山”山场为父祭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山场大面积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库前村“长山”等山场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373.6236亩,其中有林地142.4481亩,无林地231.1755亩,损失程度为90%。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与抚州市罗针镇城前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赔偿山林修复费3000元、与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巷口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书赔偿山林修复费6000元,由两村民委员会负责补种树苗及赔偿给持有林权证的农户,并取得谅解。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某某主动缴纳环境修复金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本案由临川区防火办2020年5月12日报警案发,抚州市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次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1948年5月1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3)被告人周某某归案说明。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主动投案。
(4)证明。
证实:证明过火山场林权归云山镇巷口村等村委会,林种为用材林,山场名称为“长山”。
(5)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各2份。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2、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过火山场位于福银高速东面、云山镇库前村南面。现场勘查可见火烧痕迹明显,主要过火树木为马尾松,大部分山场为灌木林地和无林地。山场周边水田、水库、村庄等。从山脚小路上山,到半山腰可见一块被平整的地方,平地上方有一座坟墓。
3、鉴定意见。(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鹰司鉴中心[2020]环损鉴字A-005号)
证实:经鉴定,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库前村“长岭山”等山场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373.6236亩,其中有林地142.4481亩,无森林地231.1755亩,损失程度为90%。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2020年5月11日上午其在山场清理枝桠时看到山场着火并打电话给周某,在当天8点左右,看到周某的哥哥从他父亲的坟那条路下来。
(2)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实:2020年5月12日早晨其与王某在云山镇库前村附近一山场修路,当天晚上才知道云山镇发生火灾的事实。
(3)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实:2020年5月12日其与哥哥周某某一起到云山镇库前村祖坟山上给已故父亲扫墓,周某在山下的水泥路等待挖掘机做事,周某某独自上山扫墓,上午10点其接到王老板电话说山上发生火灾。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证实:因为我母亲最近去世了,我们准备在我父亲的坟旁边为我母亲再修一座坟,因为上山的路上有很多树枝,并且山路很不好走,2020年5月11日晚上我弟弟周某请人将去往我父亲坟的路修整一下。周某5月12日早上去山上指挥修路,我就带了香烛、纸钱等物品和我弟弟一起上山。到达以后周某在山脚下等挖掘机师傅,我带着香烛、纸钱等物品上山祭扫了。晚上7点左右,我儿子周志辉跟我说今天挖路的地方着火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2.448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立案侦查后,主动到临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村委会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了环境修复费,可从轻处罚。经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调查,被告人周某某符合实施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对被告人周某某可适用缓刑。检察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国平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