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平破坏交通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86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卫平,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清镇市。因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宜燕,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怀铁检刑诉(2020)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平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早春、被告人杨卫平及其辩护人罗宜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杨卫平沿223省道从怀化市区步行前往辰溪县。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卫平步行至沪昆铁路K1504+280M处龙地坨公铁跨线桥附近时,想到因疫情影响不能回家,多次往返各地,打工所得收入因乘车全部花完,便产生用石块砸击火车报复泄愤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杨卫平先后三次从周边公路附近搬运重约15-38千克的石块至龙地坨公铁跨线桥上。3月15日1时30分左右,10785次列车运行经过该地时,被告人杨卫平用重约15-20千克的石块砸中HXD1-1334号牵引机车,造成该机车A车车顶绝缘瓷瓶受损。当日1时51分,19032次列车以86千米的时速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杨卫平用重约15-20千克的石块砸中HXD1-1302号牵引机车B车运用方向非操纵端工作受电弓右侧、内滑板上框架角弓、上框架转轴撞损变形严重,机车车顶天线破损。当日3时15分,51054次列车以75千米的时速运行至该地时,被告人杨卫平用重约38.4千克的石块砸中HXD1-1393号牵引机车,造成该机车B车冷却塔车顶滤网被砸破,车顶大盖边框变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卫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机务段关于请求调查行车安全事件的函,HXD1-1302、HXD-1393机车损失情况,案发当日HXD1-1302、HXD-1393机车视频语音分析,案发地附近小龙门车站行车日志,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安监室出具的关于2020年3月15日人为抛落石块砸击沪昆线上运行的列车相关危害说明,被告人杨卫平2020年3月15日手机信号定位情况,证人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笔录、被告人杨卫平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石块)照片,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平破坏正在运行的火车,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被告人杨卫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卫平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请对被告人杨卫平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平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对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已予以考量,但不宜再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卫平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满日期顺延,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明
审 判 员 刘 应 军
审 判 员 欧阳伦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夏 媚
书 记 员 王 松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