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9/30 0:00:00

刘贵、杨波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贵、杨波破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0627刑初144

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男,19761218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现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于2006315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强奸罪于20141118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37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4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力,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波,男,19701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37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4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度,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杨波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9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9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及其指定辩护人冉力、被告人杨波及其辩护人杨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6月至202036日期间,被告人刘贵单独或伙同杨波,在沿河县城多次通过使用老虎钳、刀片等作案工具,将沿河县城滨江亮化工程(位于思州酒店至金角罗夫广场外人行道上)的通电电缆线切割盗窃,其间杨波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回到沿河后继续与刘贵实施盗窃,公安机关于202036日将二人被抓获归案,并将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及二人盗窃的32斤电缆线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切割的3,746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0,16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市场调查笔录、亮化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办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李某1、李某2、舒某、肖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贵、杨波的供述与辩解;4.作案现场、销赃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沿价认字[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杨波明知系用于供电的电缆线,仍多次进行切割盗窃,严重影响供电安全,同时致通电电缆线裸露在外,严重影响过往行人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贵、杨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多次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过程中,犯意均由刘贵提起,且积极实施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杨波接受刘贵所提犯意,参与实施破坏电力设备,期间外出务工一段时间,未全部参与所有犯罪,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二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刘贵因犯强奸罪,于20141118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刘贵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赃物依法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刘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冉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刘贵主观恶性不深,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刘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杨度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波家庭困难,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杨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贵因犯强奸罪于20141118日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36日,被告人刘贵、杨波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使用中的电缆线,致通电电缆线裸露在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多次实施破坏电力设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波接受刘贵所提犯意,系从犯,且未全部参与所有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贵、杨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贵、杨波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36日起至202635日止。)

二、被告人杨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36日起至202435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刘贵、杨波退赔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经济损失110,169元;扣押的作案工具老虎钳二把、夹钳二把、美工刀六把、刀片七盒、螺丝刀五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邹 立

人民陪审员  范义勇

人民陪审员  冉前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