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0/11/25 0:00:00

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4刑初457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19564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业退休职工,居住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1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2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萌,系辽宁义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9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宝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11月姜某华(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协议共同生产牙科类药品,并于20151123日在昌某县注册成立辽宁万某口腔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辽宁万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姜某华为法定代表人,李某1任监事、李某2任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苗某某负责厂区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201612月至201811月期间,姜玉华、李亚波、李万民(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冠信大厦内租用场地,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万某公司名义许诺年息36﹪的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筹集资金。期间姜某华等人通过多次组织集资参与人参观万某公司厂区,在沈阳多次举办会议,抽取奖品,赠送礼物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在产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夸大利润空间,宣称投资有保障,诱使集资参与人与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苗某某积极参与上述活动,与姜某华等人共同宣传动员,收取投资订金。至案发,姜某华等人先后向6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余额人民币8672万元,苗某某直接参与吸收存款的数额约人民币836万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1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辩解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辩称自己不知情,没有犯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被告人苗某某没有参与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511月姜某华(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协议共同生产牙科类药品,并于20151123日在昌某县注册成立辽宁万某口腔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辽宁万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姜某华为法定代表人,李某1任监事、李某2任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苗某某负责厂区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201612月至201811月期间,姜玉华、李亚波(均另案处理)、李万民等人在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冠信大厦内租用场地,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万某公司名义许诺年息36﹪的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筹集资金。期间姜某华等人通过多次组织集资参与人参观万某公司厂区,在沈阳多次举办会议,抽取奖品,赠送礼物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在产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夸大利润空间,宣称投资有保障,诱使集资参与人与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苗某某积极参与上述活动,与姜某华等人共同宣传动员,收取投资订金。至案发,姜某华等人先后向6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余额人民币8672万元,苗某某直接参与吸收存款的数额约人民币836万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1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苗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捕经过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的到案经过。

3)苗某某犯罪数额统计

证实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查明苗某某与姜某华等人共同向张某3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4)加盟合作协议

证实姜某华、李某1、王某2三人约定姜某华出资提供场地,李某1负责专利技术,共同成立公司,生产涉案牙康产品,并分配三人占股比例。其中姜某华占股50%,李某1占股40%,王某2占股10%的情况。

5)发明专利证书

证实李某1持有固齿祛疼漱口液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日期为1994114日。

6)企业名称核准、股东决议、万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万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证实万某公司于20151123日登记设立,该公司股东仅有姜某华一人;李某1、王某2分别为公司监事、经理,被告人苗某某并未在该公司持股或者任职。万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口腔抑菌剂、口腔保健服务。

7)昌某县卫生监督所提供关于辽宁万某公司“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的说明及相关审批材料

证实该公司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8)北京凯吉特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合同终止确认函、申报资料明细表、提供服务合同等

证实万某公司与凯吉特公司进行合作的情况。

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

证实该公司于2019年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检疫的事实。

10)辽宁万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合同

证实201866日,万某公司将厂房、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楼工程项目承包给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姜某华、苗某某分别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名。

11)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证实万某公司应偿还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87412.9元,及借款65万元的事实。

12)接收姜某华合作投资购买设备实验仪器、中药材等资金记录

证实李某1记录在20169月至20188月期间,累计收到姜某华转账购买生产设备、材料资金539.89万元的事实。

13)昌某县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万某公司产品安全评价报告”、营业执照、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企业产品标准、环境影响性评价报告等

证实万某公司向当地卫生部门提供产品、场地合规性的报告材料;苗某某于20184月参与口腔抑菌产品标准制定;20195月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涉案口腔含漱液进行检验的情况。

14)万某公司厂区照片

证实万康公司厂房厂区情况、科研楼建设情况、及药品生产情况。

15)沈阳市大东区冠信大厦611-614房间照片

证实万某公司租用的冠信大厦办公室的外观情况。

16)报案材料

证实王某1、杨某、罗启蒙、栾某、李某3、王爱凤等六名被害人举报苗某某参与收取投资人订金、公开宣传万某公司前景等活动的事实。

17)集资参与人刘某2提供的检举苗某某犯罪材料、苗某某参与集资活动的照片

证实,20183月,刘某2前往万某药业昌某厂区参观时,苗某某做接待工作,并在当天厂区投资人会议上,以税务局退休职工、姜某华是人大代表、房屋地产均系自有的,产品质量好、前景好等进行投资动员;苗某某还称库存药品都已经售出了。

并组织20188月在四平万达酒店集资宣传会议并上台的情况。

在万康药业昌图厂区工程动工仪式上,苗某某上台,称儿子是部队的,有两个幼儿园,号召大家放心投钱。药品已经销往全国,利润可观,利息有保障,厂区在扩建,抓住三分利的机会。苗某某在会员参观后向会员收取100元投资订金。苗某某在姜某华被抓后,出售房产,隐匿资产的事实。

18)公安机关统计的万某药业犯罪数额表

证实万某公司收取投资人投资款2000余万,尚有1600余万元未返还。

19)王亚杰等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收据

证实万某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涉案被害人借款。

20)被害人提供的苗某某参加万某公司部分集资活动照片

证实苗某某自20182月起即参加涉案集资活动的情况。

21)李某4、王某3、何某、关某等人提供借款材料、收据凭证

证实李某4等人累计向万某公司出借款数额及返还数额。

二、证人证言

1)张某3证言

201712月我通过万某药业发放宣传单知道这个公司,20182月我坐万某药业的免费大巴车去昌某厂区参观两次,会场上先是李某1讲话说牙康药多好,然后苗某某讲话,把钱放在万某药业只能是钱生钱,万某药业的产品供不应求还利润高,产值上亿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组织涉案被害人参观万某公司昌某厂区,宣传公司盈利前景,号召投资,被害人张某1该公司出借3万元的事实。

2)章立荣证言

20181月我通过传单知道万某公司,然后坐万某药业的免费大巴车去昌某厂区参观,苗某某讲话万某药业的场地就是税务局无偿提供的,产品供不应求,产值上亿元,现在需要资金买设备建厂房扩大生产。苗某某在2018年夏天万某公司二期开工典礼现场说有县领导来捧场,苗某某当众讲万某公司年产值上亿元,一年就把大家钱还上。我在万某公司一共投入了54万元,返回利息43200元,损失496800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以退休公务员身份向被害人进行宣传,宣传公司财力、前景,号召投资的事实,以及被害人张某2向该公司出借投资54万元的事实。

3)王某1证言

2017年夏天我到冠信大厦看见万某公司,89月份我去万某药业昌某厂区参观34次,每次都是200多人。苗某某介绍自己是就税务局公务员,宣传牙康产品独特,东北首家,年产值12个亿元,利润前景美好,产品供不应求,大家不用担心投资风险,说他家有厂房、设备、房产、车辆可以抵押,只要企业发展起来不算事,姜某华话不多,我们就相信了苗某某的话。每次投资人在昌某参观后苗某某都组织扎气球活动,苗某某负责收取投资人交的100元定金,然后苗某某组织大家扎气球,我和我老伴参加过8次扎气球,最多抽到过400元钱。我一共投资14万元,9万元现金,5万元转账,加上我爱人史某一共30万。

证实被告苗某某向众多被害人公开宣传万某公司产品和盈利前景,号召投资,向被害人王某1、史某吸收资金30万元的事实。

4)史某证言

我先后四次前往昌某厂区参观,每次苗某某都负责接待投资人,并招待投资人吃饭,期间宣传以税务局退休职工身份,姜某华是人大代表、昌某和四平的幼儿园产业,万某公司效益前景等为由动员集资人投资。我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总计投资30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5)沈军证言

我于20175月前往万某药业昌某厂区参观,招待投资人吃饭期间,苗某某沈军同桌,宣称其是税务局退休职工、儿子在部队工作、女儿在长春读大学、姜某华是人大代表,他家在昌某和四平开了两家最大的幼儿园,公司效益好、前景好,一年创收一个亿,企业要上央视的星光大道。让大家放心投钱。另一次去厂区时苗某某在会议室也有类似表述。苗某某在万某药业举办活动时都坐在台前,收取投资人订金时也均在场。我于201894日投资3万元人民币。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6)李桂洁证言

20176月,我前往万某药业参观,苗某某在投资人招待宴会上讲话,宣称厂子前景好,又用其和姜某华的身份作投资宣传。致使我信以为真,投资24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7)于清涛证言

我于20175月先后前往昌某厂区参观67次。期间,苗某某负责接待工作,向投资人宣传万某公司,以退休干部身份和姜某华人大代表身份号召大家投资。苗某某还参加投资人抽奖、交投资订金活动。苗某某还直接接收投资人小额投资。我总共投资人民币30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8)施露莹证言

201711月,我经过姚杰介绍先后三次前往万某昌某厂区参观,在投资人会议上,李某1先讲产品专利、年产值情况,然后苗某某讲话,其以姜某华人大代表身份、其税务局退休作出还款担保。二期县领导站台、万某二期马上施工、产品畅销全国等动员投资。苗某某还参与了昌某厂区举办的投资人会议,参加扎气球抽奖、收投资订金。我累计投资20万元,返回利息4.44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9)王爱凤证言

20178月我前往昌某厂区参观,苗某某在现场,苗某某以退伍人员、人脉广、姜某华是人法地达标、大女儿在税务局上班。万某药业需要自己改造厂房,大量发展生产赚钱。有厂区和土地,投资可靠。王爱凤以儿子邱健的名义累计投资211万,返回利息25.26万。以女儿邱桐鄢的名义累计投资111万,返回利息8.232万元;以侄子王同富的名义投资25万元,返还利息2.07万。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0)任桂芝证言

苗某某以其退休干部、姜某华人大代表身份、子女工作、昌某坐地户等情况为集资活动做宣传,还声称万某公司产品销量可观,利润空间巨大,因需要购买生产线和设备所以集资。二期工程开工县领导站台,促使该集资人相信了苗某某,累计投资81万,实际损失66.13万。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1)赵淑丽于证言

苗某某在2018年夏天,大家参观昌某厂区时接待投资人,以退休身份、姜某华人大代表身份和守家带地等情况号召大家投资。万某二期开工站台讲话,宣传万某公司;在厂区组织投资人扎气球抽奖、收取订金。我累计投资6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2)赵永江证言

2017年秋,苗某某带我先后三次前往昌某厂区参观期间均与李某1共同宣传公司和产品前景较好,技术一流,号召大家投资。在二期开工典礼时,号召大家积极投资,带领大家共同致富,万某药业是龙头企业。苗某某组织投资人扎气球抽奖,收取100元投资订金。累计投资2万元,收到利息600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3)侯秀云证言

我于20178月先后到昌某厂区参观两次,苗某某负责接待,以其退伍军人、退休干部和姜某华的人大代表身份作投资宣传,声称万某公司因二期建设需要资金号召大家积极投资。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4)关维增证言

我于20173月期间先后三次前往万某公司昌某厂区参观,参观期间李某1公开宣传产品利润可观,然后苗某某以其退伍军人身份、退休干部身份和姜某华是人大代表,公开宣称投资有保障。苗某某还组织集资人扎气球抽奖活动,收取我的100元订金,201742日至2018213日,先后三次投资8万元,总计收到返还利息2.5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5)徐学芝证言

20177月我经徐志刚介绍欲投资万某公司项目,在万某公司组织下前往万某药业昌某厂区参观。期间姜某华、李某1、苗某某等人负责接待,苗某某介绍称公司厂房均系投资人共同投资建成,公开以其税务部门退休职工身份、厂房、土地是自有和万某公司将要投产等理由,作出还款承诺。此后,徐学芝又前往昌某厂区参观,苗某某组织投资人参与扎气球抽奖活动,李某2收取投资订金时,苗某某知情。我自20171224日至201823日分六次向万某公司出借资金65万元,月利息3%,收到返还利息17.4万元,总计损失47.6万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6)甘某证言

20184月,我经刘永玲介绍欲投资万某药业,经该公司统一安排前往万某药业昌某厂区参观,期间苗某某厂区投资人接待活动。甘某以其本人名义投资7万元,返还0.81万元;以甘子梅名义投资12万元,返还1.26万元;以吕向新名义投资26万,返还7.05万;以邹辉名义投资1万元,返还900元;以武建华名义投资1万元,返还900元。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17)赵纯文证言

2017年我经赵志刚介绍到昌某县万某公司考察。在厂区我看见姜某华、苗某某等人对大家说建药厂需要钱希望大家投资,上打租分利,按月支付利息一年后把本金返给大家。苗某某对我们说他是税务局干部还没有退休,厂房和土地都是他家自己的,让大家放心投资,我看见正在安装设备,就相信姜某华、李某1、苗某某了,决定在万某药业投资。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直接参与万某药业集资的情况。

18)杨萍证言

201710月我收到万某公司业务员传单,遂前往万某公司厂区参观,期间苗某某以税务局退休职工身份和土地等向参观人员作宣传;进行现场抽奖活动时苗某某在场。20181月至10月,我分10次投资40万元,返还3.6万元利息。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直接参与万某药业集资的情况。

19)崔广申证言

20177月经介绍前往参加万某公司组织的牙康产品推介会,期间姜某华、李某1作投资宣传动员,苗某某在吃饭时动员投资,称还款有保障。201710月至201810月期间,我以自己名义以及代亲友累计投资15次,总投资额为101万元(承办人计算为103万),返还利息16.44万。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积极负责并参与宣传万某公司的情况。

20)徐志国证言

201712月至201810月期间,先后4次向万某公司投资,累计14万元,返还利息0.78万。累计投资57万,但仅提供了14万元的借款合同。

证实其向万某公司投资的情况。

21)刘某1的证言

2018327日开始我共计向万某药业投资30万元,返还利息3.3万元的事实。

证实其向王康药业投资情况。

22)证人陈某证言

20183月初通过别人介绍知道万某药业后去冠信大厦考察,考察过程中,姜某华、李某2、李某1接待,一起称公司需要资金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公司的效益非常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取得其信任后其在万某药业共计投机人民币12万元,返还利息21900元的事实。

证实其在万某药业投资情况。

23)姜某华证言

我是万某药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李某1、王某2合作开发药品;我与李某1、王某2因资金有限共同商量决定向老百姓借款,支付3分利息,李某1称药品在2年内可以办理下来批号,李某2负责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并且记账,我决定如何使用投资款,在昌某万某药业建设了厂房,我让李某2给李某1转账500多万元钱用于购买设备,我、李某1、王某2向客户宣传万某药业产品号,承诺给投资人支付月利3分。

证实万某药业向不特定人员进行借款及投资情况。

2)王某2证言

大约2011年我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了李某1,他说自己上海口腔保健品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手里有空腔牙科保健品的国家专利。2015年夏天,我在北京通过葫芦岛李某5认识了姜某华,说姜某华是屠宰场的老板,还问我有投资项目没,姜某华有2000多万都是自己的钱,还有20多亩场地和厂房,我说手里最好的项目就是李某1的国家发明专利的牙科项目,治疗牙疼、牙周炎,固齿,姜某华很感兴趣,我就帮助姜某华和李某1二人联系上了。201510月姜某华通知我到吉林四平,在四平我看到李某5、李某1、姜某华爱人苗某某,姜某华女儿,姜某华说她拿回来的产品给县里部门领导看了,使用后效果非常好,苗某某会所海华肉联厂的厂子是他的,他是县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李某1提出改造厂房的方案,苗某某说没有问题,然后我、李某1、姜某华在宾馆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了占股比例,共同生产专利产品。

2016年冬天,姜某华让我和李某1去沈阳一家酒店参加会议,姜某华让李某1介绍产品,李某1说他是国家发明专利,之后试用过药的人讲话,还说患癌症的人吃不下饭,用完药吃下去了。参加会议的都是姜某华找的,第一次大概200多人,基本都是退休人员。讲话后就是会场搞抽奖、扎气球、交定金、领奖品、后来类似的会议在沈阳和昌某都召开过三四次。每次都是这个流程。苗某某事先将昌某厂区的餐厅改造好,这样来参观的人就不用到外面吃饭。姜某华为了吸引大家投资,还联系央视网商城,证明产品是名优产品。在北京大兴区样式基地宣传。姜某华的集资过程从未和我、李某1商量过,致使到了20187月说她没钱了,我们始终蒙在鼓里。苗某某参与过万某公司的管理活动,苗某某负责接待厂区参观考察的集资人,施工项目都是他管理,苗某某在和集资人吃饭的时候敬酒,感谢大家投资,每次万某药业组织会议、活动他都参加,包括到北京参加万某药业与央视网组织的三次活动。苗某某是幕后主谋。

证实苗某某不仅参与万某公司的经营管理,还多次参与了万某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接待涉案投资人、组织投资人参观厂区、参与投资宣传会议活动等情况。

3)李某1证言

我与姜某华2015年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姜某华自己单独搞公司,姜某华给我汇款过539.89万元,其用于购买了设备,我自己有三个专利,但是都没有转化成产品上市销售。我在索某特大酒店昌某厂区给投资人讲过话,宣传过产品疗效好。苗某某参与了合作,还负责接待投资人。

证实关于苗某某涉案情况,苗某某参与了李某1与姜某华合作的整个过程。其负责万某公司厂区建设和投资人的接待工作;后负责万某药业全面工作。

4)李某2证言

我是万某公司的会计,受姜某华雇佣,负责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发放利息、记录账目,李某1、姜某华、王某2是公司的股东,李某1称自己发明专利,并让我向投资人宣传借款时用于购买机器、设备、药材,万某药业对外向公众借款,承诺每月3分利息,我把收的钱都交给了姜某华,姜某华让我给李某1转账过100多万元。姜某华、李某1组织过投资人到长途、北京看厂房和参加产品宣布会,万某药业共计向2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8000-9000万人民币,201811月,我将收取两笔集资款共计15万元现金交给苗某某。姜某华、我通过组织集资参与人参观厂区进行集资宣传、以赠送礼品、抽奖、高额利息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等人参与宣传非法组织集资的情况。

1)姚琦证言

2016年底至20183月期间我在万某公司工作。苗某某安排我前往万康药业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冠信大厦的办公室工作,姜某华安排我为投资人草拟合同,李某2负责收款。2016年底万某公司即开始集资,姜某华说集资目的即为了建设厂房、生产药品,2017年年底,牙康药品投产,但因相关手续问题,未能销售。姜某华每周组织投资人前往昌某厂区参观1-3次。苗某某在昌某厂区活动,负责厂区管理和生产。每次姜某华组织投资人参观前,姜某华、李某1、苗某某均事前开会,商议接待事项。苗某某一般均与投资人见面,姜某华负责主要接待工作,李某1介绍产品技术,苗某某带领投资人前往厂区参观证介绍厂区建设、设备采购和产品生产情况,但并无直接的动员投资行为。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等人参与非法组织集资的情况。

(2)翟某、何某、程某证言

证实三人均是万某公司员工三人由姜某华、苗某某、李某1的面试后其在万某药业负责办公室工作,分别负责厂区招工、人员管理、办理公司的行政手续、保洁等。万某药业的姜某华、苗某某、李某1都是我门的直接领导。被告人苗某某系万某药业昌某厂区的负责人,姜某华系董事长,李某1、王某2、苗某某均系公司领导。程某负责厂区招工、行政管理。昌某厂区建设改造,沈阳市大东区冠信大厦装修,设置为销售办公室,20177月在沈阳索某亚特酒店进行了施工进度汇报会、北京大兴光美地亚酒店产品发布会、厂区环评手续、药准字申报手续。

证实万某公司内部组成人员及被告人苗某某参与万某公司招聘及经营的情况。

5)赵纯文证言

20177月我经徐志刚介绍前往万某公司参观,期间姜某华、苗某某、李某1共同向我门投资人宣传万某药业项目,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借款期限一年,李某1主要宣传产品前景,苗某某主要以厂房、土地作还款保障宣传,我遂投资20万,后返还利息6.9万元,损失13.1万元。20187月姜某华、苗某某将万某药业扩建项目科研楼和成某两栋楼承建工程承包给我,我垫付了300万元工程款,苗某某向我称投资客户多,资金有保障等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期间姜某华向我借款65万元,至今未还。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参与万某公司经营情况。

三、被告人苗某某供述

万某药业是2015年左右成立的,姜某华、李某1和王某2在吉林四平签订的合作协议,签协议的时候我没有在场,后来姜某华将我叫到吉平宾馆大厅看的加盟合作协议,大概内容是姜某华出钱和场地,李某1出技术和销售市场,王某2为二人牵线搭桥,姜某华占股份50%,李某140%,王某210%的股份,协议上写的是一年销售额十几个亿,利润3-6个亿,其他记不住了。万某药业的厂区建设由谁负责我不知道,我也不去厂区。

我不参与万某药业的管理活动,人家几个股东也不让我参与,2002年左右姜某华当过昌某县人大代表,当过两届。万某药业生产牙康。李某1说是药,没看见批号,后来我整的时候有消毒产品的批号,20196月我到铁岭市办理的口腔抑菌含漱液名称,还有新的卫生许可证,还到宁波进出口检验检疫据局里的产品检测,目的是到铁岭市办理消毒产品备案手续,只有卫健委给批准备案才能发给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之后才能生产备案并销售。2015年左右姜某华与李某1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二天在吉平宾馆见到的李某1,王某2说他自己是北京大学教授,李某1是上海万民口腔保健公司的博士,李某1和我说一年能赚好几个亿。姜某华和李某1合作的厂区在昌某县老城铁岭海华肉联厂额厂房,进行的内部装修和改造,路面硬化,这些是谁做的我不知道,我不在场,201712月我到万某药业时,已经投产了。万某药业二期开工典礼我上台,但是没讲话。张某3、章某不认识。王某1201934月份让我求李某1、王某2领着大伙将万某药业干起来。

证实被告人苗某某参与了部分万某公司组建和经营活动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不知情、没有参与一节,因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苗某某不仅知道万某公司组建及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集资情况且直接参与吸收存款的数额约人民币836万元,被告人苗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苗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14日起至20271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八千六百七十二万元,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马绍萍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美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