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13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国建,男,1995年1月1日出生,锡伯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街道华海蓝境小区开发公司厨师,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艳杰、检察官助理石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吴国建因怀疑其妻崔某与被害人吕某1有暧昧关系,将吕某1骗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后用其携带的菜刀将吕某1左臂、头部、背部砍伤。经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吕某1左上臂创口致瘢痕形成,体表其他处创口致瘢痕形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国建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吴国建经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吴国建妻子与被害人吕某1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国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国建案发后主动报警,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吴国建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国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以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对吴国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国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靖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一婷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