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亮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5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封开县*************。2020年7月3日因本案被留置,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辩护人莫志文,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莫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梁某某为智障人士的情况下仍多次与梁某某在其位于封开县******委会七组的住宅房间内多次发生性行为。每次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均会给予梁某某100元左右的现金,叫梁某某不要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其他人。2020年2月,梁某某丈夫陈某2发现梁某某怀孕,但陈某2称此前与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均戴有避孕套,陈某2怀疑梁某某怀的并不是自己的孩子,便将其带到封开县第二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但未对胚胎作基因鉴定。经对梁某某的智力情况及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结果为梁某某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受性侵害时,对两性行为无实质性理解能力,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梁某某2万元,并获得梁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检查笔录、指认笔录、梁某某的病历资料、收据、谅解书、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莫某某、梁某某、陈某3、陈某4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梁某某是智障人士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莫志文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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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蒙艳华
审 判 员 姚锡怡
人民陪审员 黎伟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