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邓威、丁等与涡阳鑫库养殖有限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2.一审认定邓威、丁等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1,承揽合同一般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自带设备,与定做人没有从属关系,一般按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报酬。而雇佣合同则强调雇员的劳务,在工作中按固定时间从事劳务,听从雇主安排,接受雇主指挥,报酬一般按固定时间发放。本案邓威、丁等是以自己技术和设备完成工作成果,按照工作成果来取得报酬,两人与涡阳鑫库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对邓威、丁等主张系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另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邓威关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本案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检测鉴定,案涉建筑发生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与邓威、丁等的施工不符合质量等规范要求有关,两人没有交付符合质量规范的工作成果,构成违约,对因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两人分别承揽了案涉项目的土建工程、钢构焊接,两人的违约行为均是造成案涉坍塌事故的原因,难以确定两人在案涉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两人应平均承担责任。对案涉的经济损失,涡阳鑫库养殖有限公司对自身承担20%的责任并未上诉,对其责任承担本院予以维持,对余下的80%的责任承担,两上诉人平均分担后,仍为各自承担40%的责任。
综上,一审对两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的认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